最近青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13)36号),就加快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意见:
总体要求:
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到2015年,基本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3500张以上,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城乡社区。
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由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重度贫困残疾人提前两年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证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完善高龄津贴制度,逐步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的老年人。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
(二)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建设多所综合性、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其中1处为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每个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镇街敬老院建立覆盖所有镇街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健身娱乐等服务。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的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
(三)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兴办邻里养老互助点,为老年人打造互帮互助、精神慰藉、休闲娱乐的平台。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配餐送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服务。
(四)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二)保障土地供应。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对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对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三)加大政府投入。“十二五”期间,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增加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捐助的慈善资金等也可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四)鼓励多元投资。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对新建、改扩建达到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补助。加快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对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10张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给予补助。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对以入住为主要模式且服务质量高、服务设施好、运营效果佳的养老服务机构,每接收一位具有青州户籍、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60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或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不分年龄),按照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补助。对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且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的非营利性老年人服务机构,按服务人数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于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和引导慈善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
(五)实行税费减免。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市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鼓励养医结合。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七)加强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定专门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核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要抓好培训基地建设,设立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培训任务。
(八)创新运行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激发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生机和活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设立连锁经营网点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放宽养老服务机构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养老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鼓励外资建立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与内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样的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培训、研究、交流、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来源:青州市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