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补贴标准
对具有该县户籍且年龄在80-99周岁(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从2013年1月1日起,按实际享受月份给予每人每月10元的高龄补贴;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继续执行原每人每月200元的高龄补贴标准。
二、明确经费来源
经测算,10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高龄补贴年需资金19万元,由县财政全额承担;80-99周岁老人的高龄补贴年需资金480万元,由县、乡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县财政承担80%,乡镇财政承担20%。
三、明确发放方式
对10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高龄补贴,由县民政局按月直接发放。对80-99周岁老人的高龄补贴,由各乡镇发放;每年11月底前各乡镇将本乡镇实际享受80-99周岁老人高龄补贴人员分别报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县财政将县级承担部分安排给各乡镇,由乡镇社事办、财政所将县乡高龄补贴资金于12月中旬前,通过银行代发方式按标准足额兑现给享受对象。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