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救助失独计生家庭政策出台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近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失独计生家庭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就切实解决失独计生家庭面临的养老、医疗等一系列实际问题,提出了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
 
  一是突出精神慰藉,做好心理疏导
  组织心理咨询专家、社区工作者定期对失独计生家庭父母进行心理疏导,科学制定疏导计划,建立心理疏导档案;每年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人口计生部门以及失独计生家庭父母所在社区居(村)、单位要主动上门走访慰问,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失独计生家庭所在社区居(村)、单位要建立巡访制度,特别是对年老多病的失独老人要安排专人定期巡访;引导动员当地驻军、大学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经过必要的培训指导后组成志愿者队伍,开展“亲情牵手”活动,让每户失独计生家庭至少有1位志愿者牵手,给予其精神慰藉。
 
  二是实施生育关怀,做好相关服务
  对尚有生育能力且有生育意愿的失独计生家庭,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生育证件,免费为其开展生理检查、优生监测、孕期保健等服务,卫生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医疗单位,免费提供实验室检查及试管婴儿培育等系列信息咨询服务;对有收养、领养子女意愿的失独计生家庭,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主动提供收养信息,依法、方便、快捷地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强化经济帮扶,提高生活水平
  (一)在失独计生家庭(已申领独生子女证)失去子女30日内,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其中为女方49周岁以下失独计生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5000元,为女方49周岁(含)以上失独计生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1万元,为男方49周岁以下单亲失独计生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5000元,为男方49周岁(含)以上单亲失独计生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1万元。以上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承担。
  (二)自2013年7月起,对年满49周岁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要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综合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及物价等因素,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特别扶助金金额。
  (三)符合当地低保和五保条件的困难失独计生家庭父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49周岁(含)以上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在市、县、镇三级公立医院产生的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医药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为失独计生家庭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父母,优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并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实施分类救助;对就业困难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实施重点帮助,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失独计生家庭父母。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四是提供生活照料,解除后顾之忧
  将住房条件差、符合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条件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纳入住房保障;将年满60周岁、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纳入五保范围,同时可按其意愿实行集中供养,社区居(村)、单位作为担保人签字办理相关手续。探索在县、镇养老机构单独设立失独计生家庭父母专区,为他们提供宜居、舒适的生活环境,实现老有所养;具有潍坊市户籍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去世后,在本市殡仪馆办理火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市中心城区(各区、市属开发区)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其他县市由本级财政承担。
 
    (来源:潍坊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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