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
【案情回放】
家住静安区83岁的孙老伯不久前因为自己的监护权着急上火,原来孙老伯婚后与妻子没有生育子女,只有一个过继的养女孙某亚,但养女和孙老伯感情基础一般。7年前,养女离婚后便在孙老伯居住的老房楼上落脚,可是孙老伯表示养女一直不怎么在生活上照料他。2019年,孙老伯的房子动迁了。这本是一件好事,但令人震惊的是,据孙老伯的侄女孙某莉称,孙老伯的养女竟然在孙老伯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去征收事务所要求代领孙老伯300多万的动迁安置款。其实在此之前,孙老伯就在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委托侄女孙某莉作为其意定监护人。于是孙老伯决定委托其侄女向上海静安法院提交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以案说法】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护权对监护人来说,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设立监护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考虑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孙老伯的角度出发,法院对孙老伯的侄女孙某莉要求变更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希望孙某莉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孙老伯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孙老伯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老伯的财产。若孙某莉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老伯的养女孙某亚等其他愿意担任孙老伯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综上,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同意孙老伯的变更监护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就是具备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订立监护协议,待其因疾病、智力、年老等因素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由自己选任的监护人,代替自己管理或者处分财产等事项的一种制度。
意定监护相较于法定监护来说,着重实现被监护人的自我意愿,尽可能保障公民在失去或部分失去行为能力后相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