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养老福利事业财政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规范养老福利事业财政资金扶持,促进我市养老福利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2〕78号),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晋城市养老福利事业财政资金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级养老福利事业财政资金扶持办法。
 
附件:《晋城市养老福利事业财政资金扶持办法》
 
晋城市民政局
晋城市财政局
2013年6月17日
 
晋城市养老福利事业财政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促进我市养老福利事业发展,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2〕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和程序。政府对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财政资助”的原则。实行补助对象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资助的程序。
    第三条 补助范围。晋城市范围内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或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包括各类养老院、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服务中心(站)、养老互助组织等,均可申请财政补助。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在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二章   住养型养老机构的资金补助
    第四条 补助对象。住养型养老机构,指以接收老人入住为主要服务形式,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五条 补助条件:
    1.资质和规模。具备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不少于80%;设置床位在50张以上。
    2.服务优良。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护理、康复、心理等服务,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管理规范。岗位职责、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开,规章制度健全,入住协议、档案资料完整。
    4.设施完善。符合行业建设基本标准,设施设备完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院容院貌整洁。
    5.连续运营满6个月。
    第六条 补助项目和标准:
    1.新建床位补助。按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改扩建床位补助。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床位运营补助。根据实际入住老人数量,按每张床位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申请资料:
    1.养老机构申请新建、改扩建床位补助,需提供资金申请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机构章程复印件、入住老人登记表复印件及本市户籍证明、服务人员登记表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属于租赁场地新建、改扩建的,需提供5年以上租赁合同复印件。
    2.养老机构申请床位运营补助,需提供资金申请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入住老人登记表复印件及本市户籍证明、服务人员登记表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县、市民政部门各一份。
    第八条 申请程序。按照机构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资助的程序办理。住养型养老机构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份和10月份;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审批和下拨补助资金。
 
    第三章 社区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 补助对象。社区服务型养老服务机构,指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城乡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养老机构。
    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可参照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补助的条件:
    1.规模要求。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米,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具备养老护理员资格。
    2.资质要求。具备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3.运营正常。运营时间3个月以上;能为社区或辖区内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 补助项目和标准:
    1.开办经费补助。新建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其规模大小、服务人员数量、设施配备情况,按每个中心5-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其规模大小、服务人员数量、设施配备情况,按每个中心1-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
    2.日常运营补助。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和财力状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资料。社区服务型养老机构申请开办经费补助和日常运营补助,需提供资金申请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服务人员登记表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为辖区内的老人提供服务的原始记录复印件和表明正常运营的图片资料。
    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县、市民政部门各一份。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按照机构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资助的程序办理。每年5月份和10月份由社区服务型养老机构提出申请,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审批和下拨补助资金。
 
    第四章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补助对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指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十五条 补助条件:
    1.规模要求。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米;养老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
    2.资质要求。具备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及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
    3.运营正常。运营时间3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补助项目和标准。开办经费补助,按每个机构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十七条 申请资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开办经费补助,需提供资金申请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机构章程复印件、服务人员登记表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县、市民政部门各一份。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按照机构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资助的程序办理。每年5月份和10月份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审批和下拨补助资金。
 
    第五章 经费预算、拨付和监管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条 资金负担比例。在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其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在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其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市与泽州县、阳城县、高平市、沁水县、开发区按4:6的比例负担,市与城区、陵川县按6:4的比例负担。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补助经费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补助经费,是政府对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专项补助,各级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使用程序上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或骗取经费补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财政资金扶持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 1月1 日起施行。
 
    (来源: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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