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评定办法(试行)》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好广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促进农村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敬老院,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兴建,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体、个人投资或社会捐助为主兴建的农村敬老院可参照本办法申报评审星级敬老院。
    第三条 星级敬老院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鼓励先进,示范带动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管;坚持属地申报,科学评定,择优定级。
    第四条 星级敬老院等级暂定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星级敬老院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加强管理,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切实保障好五保对象生活。
    第六条 星级敬老院总体要求:
    (一)建设标准化。敬老院建设符合国家建筑行业规范,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宜人,规模适度;设施配套,功能完善。
    (二)管理规范化。供养服务、安全卫生、财务管理、日常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措施具体、工作到位。按比例配备工作人员,落实院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医疗、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服务人性化。管理服务人员爱岗敬业、热情耐心,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长期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和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星级敬老院具体评定标准见《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评定标准(试行)》。
    第七条 星级敬老院评定按县级申报、市(州)初审、省级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向市(州)民政局申报,并填报《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审批表》;市(州)民政局按《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评定标准(试行)》对申报的敬老院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民政厅评定;省民政厅采取抽查验收的方式对各地上报的敬老院进行评定。
    第八条 经评定达到星级标准的敬老院,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通报表彰、授牌,并按所达星级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市、县对辖区内被省厅评定为星级的敬老院,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改善敬老院管理运行条件。各级应采取争取纳入财政预算、本级留存公益金安排等方式筹集奖励资金。
    星级敬老院标牌由省厅统一制定并颁发。
    第九条 敬老院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新申报星级敬老院每年评定一次;获得星级授牌的敬老院,省民政厅每年组织进行复查一次。连续三年复查合格的星级敬老院,省民政厅再次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市、县对辖区内连续三年复查合格的星级敬老院,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复查不合格的星级敬老院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星级资格并向全省通报。
    第十条 敬老院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因管理失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申报星级评定期间取消参评资格,获得星级资格的摘牌取消星级资格。
    第十一条 各地申报、审核、推荐、复查星级敬老院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参与星级评定的地方,查实后将取消该地当年参与敬老院星级评定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试行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来源:贵州救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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