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民字〔2013〕94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取得较快发展,各级政府通过直接举办或引入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逐年增多,极大地改善了老年人集中养老的服务条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准入、建设、管理、运营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防止养老机构许可登记不规范、建设上盲目攀比和追求高档豪华、违规出让使用权、市场化运营机制不健全、偏离养老服务宗旨等问题和现象的发生,促进养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登记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部长令第48号),对筹建并申请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予以指导,并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严格准入条件和程序,依法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切实把好养老机构准入关。尤其要注意甄别养老地产与养老机构,既要保护房地产业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又要防止简单地把养老地产当成养老机构的现象发生。养老机构依法取得设立许可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正确引导其依法进行登记,严格区分营利和非营利界限,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牢固树立标准规范、实际适用的建设理念
养老机构建设既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又要立足实际适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标准规范,就是养老机构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的专项规范和要求,形成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服务需求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设计格局,实现规范化设计、建设。实际适用,就是养老机构建设必须立足实际,量力而行,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建设重点上,要优先发展供养型和为失能、半失能、高龄老人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建设区位上,要尽量选择城区或交通便利、离城镇较近的地段,方便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防止因选址不合理造成床位闲置;在建设规模上,不单纯追求超大规模,避免养老机构大而不当、入住率低;在建设档次上,公办养老机构和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要定位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不能一味追求高档、豪华,不得搞别墅化建设,脱离社会福利和非营利属性。
三、切实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部长令第49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养老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要牢牢把握为老服务的宗旨,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确保养老服务资源为广大老年人服务。养老机构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后,养老机构应收住60岁以上的老年人,并与收住老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依照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以“会员制”等任何形式通过倒卖、转让使用权从中非法获利,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和当地确定的人均预期寿命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时限。对已经签订服务协议取得一定期限使用权,老人因故不能使用到服务期满的,其使用权应交回养老机构,双方清算有关费用后,由养老机构将使用权提供给其他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使用,老人及其家属不得擅自转让养老机构使用权。同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对养老机构违反土地、规划、建设、卫生、消防、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住建、卫生、消防、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纠正。
四、创新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机制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优先保障农村五保老年人、城市“三无”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以及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对公办养老机构尤其是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提倡以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运营。实施公建(办)民营要积极稳妥、公正规范。做到明晰产权,理清权利义务,确保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国有资产不流失;实行公平竞争,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营者,确保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不降低;签订有效协议,严格监管要求,确保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公益性质不改变。
五、建立养老机构初步设计会商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包括养老机构在内的社会福利项目设计水平,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社会福利项目初步设计会商工作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将初步设计图纸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送省民政厅会商或由省厅组织人员实地会商,具体会商工作范围、内容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
2013年7月10日
(来源:江西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