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社会福利项目初步设计会商工作机制的通知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赣民字〔2013〕95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加快推进了一批老年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综合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项目建设,有效提升了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同时,在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也存在部分项目选址不科学、设计水平较低,标准执行不到位、服务设施不完善、功能不齐全、资源浪费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福利项目设计水平,促进项目设计更加科学、规范,更加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社会福利项目初步设计会商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项目初步设计会商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开展社会福利项目初步设计会商工作,是促进科学决策、科学设计、科学施工,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有效举措。民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社会福利项目的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提高项目设计水平这一核心,准确把握项目会商工作时间节点,有效运用会商工作意见,确保项目设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最大限度地满足服务对象的多样化需求。
 
  二、初步设计会商工作的项目范围
  凡是由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主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医疗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及综合社会福利院(中心)、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项目均应开展初步设计会商工作。
 
  三、初步设计会商工作的主要依据、内容和方式
  (一)会商的主要依据
    会商工作主要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9-2001)、《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01)、《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等行业规范、标准。
 
  (二)会商的主要内容
    项目设计标准和依据是否正确;是否根据基地现状、建设规模合理布局;主要服务功能是否完善;道路分布、景观绿化是否科学;无障碍公共设施是否齐全等。
 
  (三)会商人员组成及方式
    会商工作由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及邀请的专家、项目所在地民政局和初步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邀请有关地方领导参加。会商工作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由项目所在地有关负责人携带初步设计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等有关材料到省民政厅进行会商;二是省民政厅组织人员赴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会商。
 
  四、会商的时间节点、组织实施和意见反馈
  (一)时间节点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下一步工作之前。
 
  (二)组织实施
    此通知下发后,各设区市民政局要对本辖区内的尚未开展或已完成初步设计的社会福利项目进行摸底汇总,及时组织有关项目单位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会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意见反馈
    会商时,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要对项目设计当即提出会商意见;项目实施和初步设计单位对会商意见,要认真记录、梳理、汇总,并作为优化和完善初步设计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会商工作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会同初步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五、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初步设计工作
    项目设计前,实施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熟练掌握该项目涉及的标准、规范,必要时可选派人员赴省内外学习考察、开拓视野,吸取项目设计的成功经验。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优先选择从事过社会福利项目设计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确保项目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二)积极推荐优秀项目案例
    各设区市民政局收到本《通知》后,要精选本地区3-5个社会福利项目设计案例报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省民政厅将适时开展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对评出的优秀案例予以适当奖励,经典案例将在全省予以推广。
江西省民政厅
2013年7月10日
 
    (来源:江西省民政厅)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