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发〔2013〕4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52号)和《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精神,切实保障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正常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聘用护理人员基本薪酬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由政府独立投资兴建、编制部门批准、隶属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其聘用的服务于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孤残儿童的护理人员。
二、护理人员聘用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人员按照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1:3.5的比例聘用,并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在省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范围内,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护理人员待遇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招聘的护理人员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并保证同工同酬。
四、经费保障
(一)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编制内实有人数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薪酬和社会保险补助。
(二)经人社部门批准按公益性岗位招用的护理人员,执行公益性岗位财政补助政策。
(三)聘用护理人员不占用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对财力困难县,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渠道给予适当补助。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民政厅
2013年6月21日
(来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