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施行新修订的《优待老年人规定》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山东省淄博市新修订的《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市自1991年率先在全省出台《规定》以来,第4次修订。《规定》经淄博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对养老、医疗、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老年人享受的优待作了全面规定,优待老年人政策有了新的突破。这一新的政策将惠及全市77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大幅提高全市养老保障水平。
    养老优待政策更加完善。实行高龄老人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320元,市级财政负担120元。90—99周岁老年人的长寿补贴,由各区县(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根据实际财力情况确定发放数额,有条件的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为孤寡、贫困、高龄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规定》明确,当地政府根据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的照顾,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医疗保健优待政策更实惠。《规定》明确,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老年人优先就医,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免收普通挂号费;急救出车费、住院普通床位费、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优惠10%;社区医疗老年家庭病床巡诊费优惠20%。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每年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免费体检。
    生活服务和文体休闲优待实现新突破。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各区县城市建成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贫困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贫困老年人家庭,在有线电视初装费、月租费等方面均给予不低于30%的价格优惠。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公共体育健身场(馆)(除举办正式比赛和商业赛事外),旅游景点,均对老年人免费。影剧院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的日场,电影放映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维权优待更给力。《规定》丰富了现行政策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老年人优先享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咨询自身涉法事务时,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并免收服务费。各类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聘请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视情况给予减免不低于30%的服务费。公证机构对老年人因办理遗嘱、继承、赡养、扶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救助赔偿等保护自身权益需申请办理公证的,给予减免30%公证费的优惠。
    措施要求有保障。《规定》要求,负有优待义务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设置老年人窗口、老年人专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实施责任,对本系统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
    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外市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护照、省级老年人优待证或其他同等级合法证件,享受本规定中的生活服务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
    淄博市出台新修订的《规定》,是淄博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老龄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淄博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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