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
作者:   来源: 宁波日报  2021-05-20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今年6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近期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64亿人,已占总人口的18.7%。自2000年以来的20年间,我国老年人口比例增长了8.4个百分点。“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上升为国家战略。

  面对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较为迅速,但与发达国家成熟保险市场相比仍比较滞后。监管层此前就指出,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需要加大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其中之一就是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与普通商业养老保险相比,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有两大突出特点。

  一是通过在领取年龄、积累期和领取期年限等方面作出要求,强化产品的养老保障功能,服务有养老需求的专属群体。

  二是采取“保证+浮动”收益模式,收益可转换,灵活性强,从而确保养老保险的长周期运作,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在不同阶段的需求。

  银保监会表示,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不仅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也有利于培育“长期投资长期回报、价值投资创造价值、稳健投资合理回报”的成熟理念,还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试点将坚持依法合规、突出养老功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试点情况将密切关注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据介绍,6家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试点提出,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相关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