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记者自大连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大连市正在开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为契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在大连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类人员、原已参加大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大连市灵活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大连市并在大连市灵活就业的外来人员、具有大连市户籍但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实现其“老有所养”。
通知中规定,凡在大连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类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参加大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已参加大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后在大连市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居住在大连市的外来人员,在大连市灵活就业的,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大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大连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大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凡之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大连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年龄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经本人申请,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早可以从1998年1月1日起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缴费月应年满16周岁)。
据悉,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连市各级社保中心简化了参保补缴流程,从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的社保中心个体经办网点即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来源:大连天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