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扎实推进农保转城保提高城乡统筹水平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青岛市从2003年开始建立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10年又实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城镇化的进展和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需求的不断提高,为满足农村居民到城镇流动就业的需求,打破养老保险的城乡双轨运行,我市制定下发了《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48号),于11月1日起在我市崂山、开发区、城阳三区先行开展试点,其他区市参照执行。
  该政策的实施,在青岛市建立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构建起城乡流动的桥梁,科学、合理地解决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问题,为参保人提供了更多参保选择的自由,对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统筹和谐发展,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青岛市这一制度的建立实施,与苏州、成都等少数几个城市,走在全国前列,是全省目前唯一实施这一制度的城市。
 
  一、深入调研,在国家指导框架下创新政策
  经过多次深入调研和清查摸底,同时借鉴外地有关经验和做法,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指导意见,我们制定出台了符合青岛市基本情况的转移接续政策。
  在人员范围上,仅限于具有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参加我市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转移条件的,实行本人自愿、申请转移的原则。
  在缴费期限的转换上,将相同年度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对应转换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
  在缴费差额的补缴上,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换算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后,当年度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人需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当年度缴费基数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青岛市的政策完全承认参保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通过补缴基数差额的办法保证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比国家即将出台的政策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的利益。
 
  二、走乡入户,大力推进农保转城保政策的实施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涉及面广,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为确保此项惠民政策的落实,让广大老百姓尽早享受更高的养老待遇,青岛市精心组织,专题召开农保转城保工作会议,多种形式积极推进转移接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组成宣讲团到各街道、社区进行政策解答和入户宣传发动;通过街道保障中心发放农保转城保业务流程及政策说明,以平实简洁的语言对文件进行解读,让老百姓看的懂,弄得清;开通电话专线为群众答疑问,以确保转移政策家喻户晓,将政策宣传到位,让更多的人能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开通绿色通道,专人负责,为办理转移接续人员提供快速、优质服务。同时,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积极协调三区和人社局信息中心,研究提报业务需求,采取批量信息比对、数据移交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采集、提取、移交准确无误,积极推动转移接续工作的进行。
  截止今年7月底,青岛市共有9.6万人申请办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青人社字〔2012〕148号文件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目前全市正在全市范围加大宣传与推动力度,多次召开各区、市人社、社保部门会议,大力推进转移接续工作,在国家的政策出台前,进一步将这一普惠政策落实到位,惠及民生,同时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预计全市将有10万人办理转移接续,转移并增收基金约20亿元。
 
  三、实事求是,以政策创新带动群众参保积极性
  针对一次性补缴经济压力重,后续投保能力不足的群众呼声,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缴费负担,促进我市城镇化发展,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近期经充分调研,下一步青岛市将将采取阶段性过渡措施解决群众后续参保能力不足的问题。
  一是要求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推行银行信贷方式,帮助参保缴费困难人员解决缴费难问题。
  二是按青人社字〔2012〕148号文件转移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时,可单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按政策规定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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