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上午,济南市政府召开修订《济南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协调会,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张鲁军主持,市财政、民政、司法、卫生、老龄等共17个市直部门和单位参加。市老龄办主任韦平参加会议。
协调会上,市老龄办副主任戚克春对《济南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修订内容作了具体说明。针对老年人养老、医疗、乘车等优待内容,16个部门单位负责人分别结合实际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修订条款的概念界定和优待规定执行的可行性、操作性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张鲁军秘书长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给予了肯定,并对做好修订工作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充分吸纳各部门的具体修改意见,把条款内容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对相关内容要仔细研究,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二是要与省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做好修订工作;三是认真抓好老年人优待规定的落实。老年优待规定涉及方方面面,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优待规定落到实处,给老年人办好实事,充分体现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的为民服务成果。
《济南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发布实施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优待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12年新的《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出台后,市老龄办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老龄工作者、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学习借鉴了省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济南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草稿)》。草稿对老年人优待部分从原先的10条扩展到23条,修改幅度较大,努力争取在老年养老、医疗、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各方面实现新的提高和突破。
(来源:济南市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