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答复的函
作者: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9-11-29

 

民函〔2019646

九三界: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你们的建议对于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体系统筹发展,提高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商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通过健全服务网络、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协作机制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近年来,多部门不断加大投入,协同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一是加大对包括农村养老设施在内的养老服务设施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扶持力度。2013年起,民政部联合财政部累计投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30亿元,依托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农村幸福院,年服务农村老年人数超过5000万人次。中央财政每年均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五保供养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十三五”期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推进包括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养老机构和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农村老年协会参与、乡镇敬老院托底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格局。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困难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推动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不断提升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推动实现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省级全覆盖,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分别覆盖30个、29个省份。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8年全年,将符合条件的1493.4万困难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99.8万特困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同时,不断提高供养水平,扩大保障范围,给予他们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三是加强政策保障支持力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文化部、原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老龄办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目前,全国各省份均制定了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专项政策文件或实施细则。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让农村老年人享受越来越优质的养老服务。

  一是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当前,“十四五”规划研究制定工作已经启动。在继续编制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编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将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并积极申请发展改革委设立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二是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保障制度。推动各地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标准和范围。进一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中央要求落实相关缴费补助政策。

  三是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农村敬老院运行机制改革,实施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工程,通过增加护理型床位或调整床位结构,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农村特困失能老人应养尽养,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农村敬老院改造升级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重点鼓励社会力量在农村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优化农村存量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降低空置率,提升农村护理型床位比例。通过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鼓励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服务设施,给予开办支持,委托社会力量管理运营。

  四是推进农村医养结合。卫生健康委将加快健全农村老年人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壮大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特别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村医收入待遇,真正落实村医补助和养老政策,努力为村医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开展老年健康宣传周活动,加强对老年健康知识和老年健康服务政策宣传,提高包括农村老年人在内的老年群体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营造有利于老年人健康生活的社会环境。

  五是持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尽快建立取消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后的新机制。继续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机制,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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