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半年各地养老服务政策创制情况通报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一、建立护理补贴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决定自从2013年1月1日起,凡具有本省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均可享受失能补贴。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浙江省民政厅印发了《浙江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年推进计划》(浙民福〔2013〕68号),要求各地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局,通过实施“三年推进计划”,扩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总量,拓展农村养老服务项目,壮大农村养老服务队伍,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到2015年底,全省实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全覆盖,建成6819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打造20分钟农村养老服务圈。
  湖北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13〕83号),从依托城市社区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依托农村中心户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等方面,对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出了部署。提出,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社区,要在社区公共服务站内设置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床位不少于5张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各类家政服务企业在其营业网点加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牌子,转型和延伸开展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将空置房产无偿捐献或低偿租赁用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依托农村中心户为主,多种形式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中心户可重点选择交通便利、人员集中的文化中心户,有一定规模的小超市、小商店经营户,条件较好、房屋宽裕的外出务工户等三种类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使用“12349”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统一呼叫号码,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服务公司、社会福利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
 
  三、加大养老服务设施资金支持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3〕9号),提出,经自治区民政部门认定,功能设施达到自治区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自治区财政按照每张床位(30平方米,含公共设施)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并给予每张床位每月30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皖民生办〔2013〕1号),对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养院等,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不得低于每张床位3000元;对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不得低于每张床位1500元;上述各类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不得低于以下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最低标准为每张床位每月60元;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闽民福〔2013〕31号),提出,对于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对于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500元,分5年拨付;对于全年每月入住率均达到60%以上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3〕10号),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属于新(扩)建(含购建)的,每张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属于租赁和改造的,每张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对于“十二五”期间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上年度实际入住自理、半自理、失能老年人数量,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60元、600元、720元,连续补助3年;对符合条件、经考核合格的日间照料中心,按一、二、三类建设标准分别资助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按每县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新民发﹝2013﹞83号),提出,根据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部门各承担50%;对于2012年10月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核定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建养老机构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山西省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护理人员基本薪酬待遇》的通知(晋民发〔2013〕40号),提出,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人员要按照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1:3.5的比例聘用,并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在省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范围内,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招聘的护理人员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并保证同工同酬;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编制内实有人数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薪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经人社部门批准按公益性岗位招用的护理人员,执行公益性岗位财政补助政策;聘用护理人员不占用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对财力困难县,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渠道给予适当补助。
  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3〕10号),提出,要通过同步推进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指派培训机构到养老机构培训、多渠道解决养老护理员培训费等方式,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专业化水平,力争“十二五”时期,全省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对于岗位培训经费,将按取得结业证书人员每人150元的标准安排,由当地福彩公益金解决;对于职业培训经费,按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每人900元、750元、600元的标准,由当地劳动者素质培训经费解决。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
  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印发了《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浙民福〔2013〕113号),提出,从2013年至2015年,对于入职本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与管理等工作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服务满5年的,分别给予本科40000元、专科(高职)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2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浙江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3〕114号)和《关于开展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家庭进社区活动的通知》(浙民福〔2013〕115号),拟依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同时,充分发挥培训基地功能,广泛开展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家庭进社区活动,通过集中培训、上门辅导等方法,使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中的护理人员掌握照护知识;以社区为平台,通过养老护理知识集中讲座、咨询,利用视频、墙报、宣传窗、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使社区居民了解养老护理知识,懂得照护老人方法,增强全社会应对老龄化的照护功能。
  福建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闽财社〔2013〕18号),提出,自2013年始,凡申请成立养老护理机构,获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必须占从业人员数30%以上;凡申报国家和省级等级福利机构的养老机构,必须将养老护理员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作为评定考核的重要条件;各养老护理机构要详细制定养老护理员全员培训计划,确保到2015年,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都得到相应的培训,85%以上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湖南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3〕28号),提出,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选择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技能培训试点工作,并承担全省养老服务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依托现有资质较好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养老服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作;鼓励大中型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工作。
 
  五、推行养老机构医养结合
  吉林省民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3〕6号),鼓励实行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发展模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力争“十二五”时期,全省所有养老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医疗服务。具体措施有:
 
    (一)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社会资本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级别、床位数、科室设置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医疗
    支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所)或医院与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合作,结为定点对口服务单位,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预约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保障。
 
    (三)支持养老机构开展特色服务
    支持具有康复资质的医院加强与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合作,在康复项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的康复医疗功能。在养老机构内开设服务临终老人的护理间或服务专区,与其他老人分类管理,提供更具亲情化、人文化和专业化的特殊医疗服务。
 
    (四)提高养老机构医护人员待遇
    鼓励具有医师和护士资质的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参照医疗机构内同级别医生、护士待遇。探索建立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医护人员特殊补贴制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养老机构积极组织专业护理、医疗和管理人才培训,定期送医护人员去医院进修,提高医疗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医护水平。
 
    (五)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监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非营利性卫生服务机构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税费优惠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其收费标准、财务管理的监管;医疗保险机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六、强化养老机构监督管理
  四川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3〕43号),提出,市县民政部门要提高国办养老机构床位利用率和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鼓励农村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自愿入住的前提下,适度开展社会化代养服务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强化各类养老机构管理,做到城乡统筹、标准统一、服务一致、规范管理,确保机构内入住的政府保障对象和社会代养人员享受同质等量服务。
 
  七、发展农村社会养老服务
  河北省民政厅印发了《河北省深化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帮扶村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规划》和《河北省深化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帮扶村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冀民函〔2013〕68号),为保质保量完成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任务提出了具体规划要求和基本标准。
 
  八、健全组织保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黑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23号),建立了省政府层面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了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下达2013年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目标分解方案的通知》(冀民〔2013〕35号),对本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目标进行了细化分解,并将其作为安排奖补资金的重要参照指标,要求各地按月通过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反馈完成情况。
  另外,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有望今年年底前出台。上半年,黑龙江、山东、陕西已分别召开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座谈会(推进会),安排部署工作。近期,河北省拟召开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
 
    (来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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