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确定“数字”发展目标
该《意见》提出,到2015年,重庆要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服务床位达到1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床位达到2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明确“八项主要任务”
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和完善养老支持政策,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推广“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发展养老服务消费市场,这是该《意见》提出的“八项主要任务”。
 
增添“钢性”政策措施
在用地上,“按照国发〔2013〕35号文件‘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在资金上,“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市和区县(自治县)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在税费优惠上,“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在融资上,“将养老服务业作为信贷支持类行业,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
 
(来源:重庆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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