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全国老龄办  2016-0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老龄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涌现出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树立典型、弘扬先进,激励和调动广大老龄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做好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科学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2016年开展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评选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级(不含)以下老龄工作委员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所属单位,主要面向基层。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老龄工作系统在职干部,主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向城乡社区倾斜。
  (二)评选名额
  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40个,全国老龄系统先进工作者35名。名额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40个先进集体、31名先进工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名先进工作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3名先进工作者。
  此次表彰,实行差额评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多可推荐2个先进集体、2名先进工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多可推荐2名先进工作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最多可推荐1名先进工作者。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重要贡献。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工作队伍素质良好,工作制度完善,完成任务出色,得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肯定和老年人称赞。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老龄工作得到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老龄办编制、人员、经费、职责、办公场所五落实;基层老龄工作网络体系健全,工作扎实有力;
  3.老龄委成员单位落实老年法和老龄方针政策措施有力,为老年人办实事成绩突出,作用发挥充分,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发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老年公益事业,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浓厚。
  (二)全国老龄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政治坚定,认真执行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连续从事老龄工作5年以上,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热爱老龄工作,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竭诚为老年人服务;
  2.精通老龄工作政策和业务,具有很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老年人,踏实肯干,廉洁奉公,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
  3.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突出,受到老年人和社会的广泛赞誉;
  4.在老龄工作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
 
  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一)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和地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
  (二)被推荐单位和人员,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共同审核后,报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三)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各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名单,并将通过新闻媒体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表彰决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评选工作。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附件4)。被推荐集体为企业的,由各省级推荐评选机构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附件5)。上述工作由推荐单位统一组织办理,不得由推荐人自行办理。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不能参加评选。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向城乡社区倾斜。省级老龄办不参加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严格控制县处级干部参评数量,表彰的县处级干部不超过先进工作者评选总数的20%。各地、各部门推荐县处级干部时,须同时推荐等额的非处级干部。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长期从事并仍在老龄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且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严肃评选纪律,确保推荐质量。对伪造身份、事迹材料等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推荐名额,不予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已授予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委须在2016年7月25日前报送初审材料(附电子版),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按推荐顺序填写)、推荐对象简要事迹材料(先进事迹要求真实准确、重点突出、文字精练,重点叙述具体事迹或重点成绩,不超过2000字),一式3份。正式推荐材料(附电子版)须在2016年8月30日前报送,以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报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正式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老龄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征求意见表》(附件4、5)及公示材料,一式5份,统一用A4纸上报。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彩色免冠近照5张。
  推荐审批表可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站http://www.cncaprc.gov.cn下载。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联合下发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老龄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组成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全国老龄办人事部(国际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推荐和审核工作,请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
  全国老龄办人事部(国际部)
  电话:010-58122151 010-58122143
  传真:010-58122140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人事部 (国际部)
  邮政编码:100011
  电子邮箱:biaozhang@cncaprc.gov.cn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3499
  传 真:010-84233475
  电子信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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