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07-10


  为实现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标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912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202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监督引导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经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有效整改,力争在两年时间内,使全省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满足需要,达到安全服务要求。

 

  二、改造范围

  已开展服务,但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安全未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贫困地区和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改造。

 

  三、改造标准及要求

  (一)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设备

  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配置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须有功能变更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或使用权证明(含所在街道、乡镇对养老服务设施现状的书面认可证明)。租赁房屋开办的养老机构,需事先取得产权所有方书面认可。

  (二)消防安全管理

  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

 

  四、责任主体

  民办养老机构是消防安全达标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大资金投入,改造建筑环境,配齐设施设备,搞好人员教育培训,完善各类制度预案,确保本机构的建筑环境和消防管理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执法管理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监督指导民办养老机构按标准和要求做好建筑环境改造、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工作,对照改造标准及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五、主要程序和任务

  (一)摸底调查。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全面摸清辖区的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状况,建立底数台账,形成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根据民办养老机构的申请及消防安全状况,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顺序。

  (二)制定方案。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加强监督指导,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消防安全未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制定形成消防安全改造方案,审核确定改造方案。在全市或全县(区、市)范围内合理确定改造对象、认定标准、审定权限、激励政策。

  (三)组织实施。被确定为改造对象的民办养老机构要根据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工程,政府资助的改造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招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有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一批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供民办养老机构自主选择使用。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结合落实本通知要求,按既定工作机制实施。

  (四)实效评估。民办养老机构相关改造工程应当在立项次年底前完成。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对养老机构是否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出具相应法律文书。验收通过或者验收备案完成后,民政部门应收集有关资料并存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要高度重视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作,建立统筹合作、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摸底排查、项目审核、实效评估等工作。要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经常性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要注重发挥专业社会组织、责任保险等作用,扩大社会参与,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省下拨和各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可按规定用于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补助的对象是收费水平在当地属于中低档水平的民办养老机构,不能补助主要面向普通老年人且收费标准在当地处于较高水平的高档民办养老机构。各市、县(市、区)可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制定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的具体扶持政策,既可以按照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也可采取定额资金补助,帮助引导辖区内消防安全未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积极参加改造。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做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主动与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监督引导民办养老机构达到安全服务要求。住房和城建部门要依法开展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备案)管理,积极为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提供技术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民办养老机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指导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达标改造。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具体办法措施,督促本地民办养老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尽早达到安全服务要求。

  (四)强化监督管理。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督查指导,抽查各地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作进展和成效,适时通报全省。市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关配套政策,严格审核,规范程序,加强监管,保证质量。要通过随机抽查、第三方审计等多种方式对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奖补资金的,要严格执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依照规定设置资助标识,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五)协调解决难题。对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要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提请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集中研究解决。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