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8月8日,为深入推进我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切实提供各项政策扶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服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83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荆发【2012】7号精神,经市政府反复调研,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13】54号)。
  该《意见》明确了我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合力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意见》出台了各项扶持政策。一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资助机制。经考评合格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3万元建设补贴,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给予一次性2万元建设补贴;建成后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连续开展生活照料服务6个月以上按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给予1万元运营补贴。二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65周岁及以上的散居“三无”老人生活能自理的每月享受100元、半失能的每月享受150元、失能的每月享受200元政府购买服务。65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失能的老人每月享受100元政府购买服务。90周岁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倍低保标准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三是建立就业补贴机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要按规定给予补贴。四是建立用房保障制度。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应按规划标准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提供给社区居委会和居家养老中心使用。建设方在规划建设社区用房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时,须先征求当地民政部门的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成养老服务场所。五是建立税费减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实体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实体使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
 
    (来源:湖北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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