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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一、政策依据。

  《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常政办发[2002]86号)规定:部分社会公益服务收费标准(含政府投资的市级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收费)的定价部门为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二、制定背景。

  自1999年中国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老龄化加速发展,并日益呈现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目前,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87.51万,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8.76%,养老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越来越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养老机构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加、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运用价格扛杆作用、规范养老机构收费、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势在必行。

  全市共有养老机构97家,床位13510张。其中政府举办养老机构4家,床位1307张;集体举办养老机构65家,床位7166张;民办养老机构28家,床位5037张。

  现行收费管理现状是:市福利院由我局审批管理,各辖市、区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部分由所在地价格部门审批,其收费项目基本与市一致,收费标准差异较大,还有部分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自行确定。

  鉴于我市除了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外,对社会投资新建养老机构和新增床位分别按每张床位3000元、35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市区达到标准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数量,每月分别给予养老机构自理40元、介助60元、介护8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为此,市物价局会同民政局制定了《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从而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

  三、主要内容。

  《办法》从定价原则、权限、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明确,创新性地制定了养老机构办院基本条件评估标准细,注重了规范行为与维护权益、完善办法与标准管理、标准化建设与收费标准、动态调整与相对稳定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收费管理。

  (一)《办法》创新性地将办院基本条件细分为五类30项,基本分值为500分,评估内容突出了执业要求(50分)、安全办院(100分)、必要环境配备(100分),必备居室条件(100分)、提供基本服务(80分)和制度建设(70分)等方面,将服务细分为护理、膳食、康复和心理四类22项,需要说明的是项目设定均按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加分项目内容是按照市民政等九部门下达的等级评定要求设置,为改善和提高养老机构办院条件、鼓励争创星级服务、推进标准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将评定分值与收费标准有机结合,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二)《办法》在收费标准项目设定上,维持了原来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特需服务收费,取消了原来的杂支费,增加了代办收费,明确了医疗、康复服务收费按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办法》在床位费标准的设定上,考虑当前成本上升、社会承受能力和保持相对稳定的因素,兼顾养老机构发展要求,同时衔接了周边地区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办院层次的实际,降低较差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稳定中、低档养老机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较高档次和高档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同时明确了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还可在规定收费标准20%范围内浮动,在收费时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促进养老机构办院条件的不断改善。

  (四)《办法》在护理费标准设定上,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考虑入院老人的状况,由原来一、二、三级护理调整为自理、介理和介护三个等级,收费标准基本维持现行水平,同时也明确了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还可在规定收费标准20%范围内浮动,在收费时与床位费一样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五)《办法》对伙食费规定了由养老机构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按月公布帐目。

  (六)《办法》对规范收费行为提出了签订服务协议、收费许可证及公示、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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