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率先出台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作者:   来源: 民政部  2016-05-26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和做好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服务,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湖北省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明确,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工作方针,建立科学、严格、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区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负总责,民政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养老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该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与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规范》要求,养老机构食堂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创造条件达到许可要求;养老机构食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应由民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参与。
  《规范》明确,养老机构食堂要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主要是明确食堂管理员(安全员)岗位职责,以及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索证索票、食品添加剂、食品仓储、日常记录管理(晨检、体检、培训、留样、消毒、废弃物处理等)、食品安全自查和监督标准等制度。老年人自我防护能力弱,是食物中毒的重点防控区域,养老机构要经常组织自查,采取措施排除隐患;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并制定应急处置程序,一旦发生事故,既能迅速控制事态,又能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不断提高防控事故的能力。
  《规范》提出,养老机构食堂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饮食特点,充分考虑老年人生理特点和慢性疾病对饮食的特殊要求,发挥膳食对老年人身体健康的促进作用,科学制定膳食计划,合理安排膳食,并根据老年人不同的身体健康状况分别给予膳食指导。
  《规范》要求,民政部门应将养老机构食堂建设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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