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作者:   来源:   2016-05-27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实际,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2016年立法计划,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准确的反映社会服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表述相衔接,此次修订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将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形成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陆民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民非条例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
  民政部26日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此外,将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类型统一为非营利性法人。
  据介绍,对比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予公布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9章65条。
  征求意见稿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称谓作了修改,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此外,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服务机构重新界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利用非国有资产”修改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将“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修改为“为了提供社会服务”、“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征求意见稿对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完善,规定对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直接登记,设立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时,为了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业审批机关申请行业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征求意见稿统一了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类型,取消了个体型、合伙型,将社会服务机构统一为非营利性法人,理由如下:一是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二是使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等,按照非营利组织的基本要求,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人不能从盈余和剩余财产中分配,但个体型、合伙型组织出现财务问题却要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显失公平。三是要求社会服务机构遵循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有利于保持其非营利性。
  考虑到社会组织跨出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将难以有效管理,且社会服务机构多数在区县民政部门登记,征求意见稿允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在住所地县级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组织机构、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2章,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监事(会)职权、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需要行业审批的特定社会服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和使用捐赠、会计和审计监督、注销和清算程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引导社会服务机构自我管理、依法自治,并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监管。
  征求意见稿将年度检查调整为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同时,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实施随机抽查,将不履行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列入异常名录等方式,加强监督。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