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中国养老地产网  2016-06-20

  根据《意见》,本市还及时出台了《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其基本原则是,社会资本愿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优先支持其建设;在社会资本建设的养老机构不足以满足老年人入住需求时,由政府补充投资建设。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机构建设,政府进一步加大了财政补贴力度,充分发挥资金杠杆作用。
 
  养老床位财政补贴大增
 
  根据《意见》,本市还及时出台了《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其基本原则是,社会资本愿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优先支持其建设;在社会资本建设的养老机构不足以满足老年人入住需求时,由政府补充投资建设。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机构建设,政府进一步加大了财政补贴力度,充分发挥资金杠杆作用。
  据介绍,社会资本进行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时,政府补贴将由原来每张床位8000元至16000元的市级支持标准提高到2万元至2.5万元,并且区级资金还要按照1:1的比例配套支持。两项补贴相加,一个床位的建设补贴支持最高可达5万元。
  此外,政府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标准,也将从原来的200至300元/人/月,提高到300至500元/人/月。
 
  建养老设施的土地不可随意转让
 
  今后,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机构,在用地方面也将“松绑”。《办法》在“供地与建设标准”中明确了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和占地等四种供地方式。其中,对社会资本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是对现有政策的一大突破。
  据介绍,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种形式的土地供应,一般只用于教育、科技、文化等公共用地。此次允许此种方式为养老服务设施供地,将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成本,降低至少三分之一。
  不过,划拨的土地性质将定位公益用地。而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也就是说,社会力量利用划拨土地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不但不允许买卖,不允许改变用地性质,也不允许随意转让。这可以严格防止以“养老地产”名义侵占为老服务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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