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部委联合下文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转型发展成为城市功能区
作者:   来源: 浙江商务厅  2016-06-29

  2015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民政部、国土部、环保部、住建部、商务部7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5〕283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总体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政策。
  《意见》适用范围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合作区以及列入《中国开发区公告目录》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我省共有110家开发区符合此条要求。
  《意见》提出允许开发区逐步发展成为城市功能区、甚至行政区。文件规定“对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开发区,可探索开发区与行政区体制合一或适度调整城区规模结构”、“对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需求迫切的开发区,在不增加行政建制的前提下,可整合周边区域,探索设立行政区”。这为条件成熟的开发区,探索体制合一或者调整行政区面积、设立行政区提供了政策依据。这是对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提出的“探索有条件的开发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精神的具体化。 
  《意见》明确提出闲置工业厂房的转型。文件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现我省已允许二产土地用于2.5产业,该条有可能突破二产直接向三产的发展。
  《意见》首次明确了规划层面“允许功能混合布局和复合开发”。文件明确“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控制比例的原则探索引入综合用地类型”,即明确支持在规划层面探索商业、住宅、工业用地的混合布局。这对部分靠近城区的开发区、高新区,探索在高层中复合多种功能,建立高效用地模式、优化布局有重要意义。
  《意见》表述了开发区和行政区的职能统筹。文本明确:“加强开发区与行政区职能的统筹协调,充分依托所在行政区开展行政管理事务,加强公共服务功能,提升社会服务和城市综合运营管理能力,强化开发区安全、环保、质量监督、市场监督职能。在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促进开发区与所在行政区形成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的合作格局”。文件强调了开发区的安全监督等职能,而“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的合作格局”也与我省开发区整合提升的方向不谋而合。
从内容看,《意见》将成为54号文以后,又一个事关开发区发展的重要文件。因此,我厅建议要加快文件精神的落实:
  一是尽快组织省级部门和有条件的开发区进行分析解读。《意见》的下发,使用了“加急”方式,充分说明了意见落实的急迫性。建议我省尽快以省政府名义,召集相关省级部门、以及部分开发区,分析解读《意见》,特别是对一些关键条款,如“在不增加行政建制的前提下,探索设立行政区”、和“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等,要进行深入研究。
  二是出台浙江落实《意见》的政策文件。《意见》提出“适时研究出台支持开发区转型的政策措施”,因此,建立浙江在政策分析解读的基础上,通过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政策研究,争取浙江有关政策的尽快出台。目前,省商务厅已着手开展开发区调研工作。
  三是开展试点工作。对文中提及的闲置工业厂房转型、行政区划调整等工作,建议在浙江开发区范围内寻找合适的试点,研究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试点推进工作的全面开展。如探索宁波开发区、甬石化、杭州湾慈溪开发区等调整行政区划试点工作、探索余杭开发区等地开展对闲置工业厂房转型的试点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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