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试点办法》发布
作者:   来源: 海淀区人民政府网站  2016-07-05

  随着社会老龄化人口的增多,如何完善养老保障机制、如何有效解决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确保老有所养,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关键问题。国内外也都在不断摸索和尝试科学有效的养老模式。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底,海淀区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8.6万人,占总人口的20.3%;失能失智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6%,其中重度失能老年人达到2万人左右。另据海淀区民政局数据显示:海淀区老年人口正在以每年2.2万人口的速度增长。为此,海淀区委、区政府始终将养老问题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在经过研究和论证后,确定与人保寿险合作推出海淀区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保险试点项目。
  该项目是为了响应国家积极应对老龄化,在国家养老事业顶层设计完成后,海淀区政府在养老事业发展和改革上的具体落实。2013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中指出:“保险公司应该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2014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要抓住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衔接这一重点,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其中第16条明确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根据上述政策,海淀区政府联合人保寿险针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和设计,并得到市人大、市政府、市财政局、金融局、民政局和北京保监局等委办局大力支持,经反复论证,拟定了护理保险制度初稿、并由多方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自成独立体系的又可与其他保障制度有机衔接的新型养老服务保障模式,重点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支持。2016年6月6日经区政府区长专题会研究,正式通过了《海淀区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保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见试点办法)。
  办法中指出,具有海淀区城乡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及在海淀行政区域内各类合法社会组织工作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均可参加长期护理互助保险。长期护理互助保险资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照护服务机构缴纳互助基金三部分组成,政府按不同年龄段缴费额度的20%比例予以补贴。其中个人缴费不少于15年,政府补贴不超过15年。对于65周岁以上,经过专业机构评估达到《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量表》中轻度、中度、重度失能的,可以分别享受900元/月、1400元/月、1900元/月的护理服务,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互助保险基金承担。
  海淀区政府在发布会上表示,海淀护理险项目的试点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实体服务社会化运作的原则。这是“办法”出台的的重大意义:一方面,这项制度可以使居家老人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时,得到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基本养老照护服务,从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减轻多方经济负担。这不仅弥补了当前海淀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也放大了财政资金的社会效益,形成了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个人多方共担、互惠互利,共同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推动了区域内养老服务产业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发展。另一方面,这一项目还通过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使参保的被保险人对未来养老问题能有全面预见性保障,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使具有刚需养老服务的人群精准地得到切实的帮助;同时,它也有利于引入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的竞争机制,形成一个良性竞争环境,从而丰富护理服务内容,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真正实现海淀区居家养老的健康持续发展。随着本办法的下发,海淀区政府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支撑体系建设。
  人保寿险北京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王文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服务支持方案。长期护理互助保险基金将按照合作共赢、控制风险、持续发展、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筹集和使用,实行基金独立核算、保值增值、专款专用。依据办法规定,经评估认定和服务规划后,海淀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保险公司、社会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四大类服务,主要包括:居家照护服务、社区照护服务、机构照护服务以及亲情家庭互助服务、精神安慰、志愿者服务等其他照护服务。
  海淀区王际祥副区长重点强调了该项目的两大创新之处:一是该项目采取的是保障基本服务、兜住养老底线,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下,服务实行社会化运作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通过保险公司的运作,不仅可以发挥金融杠杆效应,放大资金,节省政府成本,还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建立多项保障措施,即在基本制度基础上设置N个附加产品,满足不同经济收入群体的个性化需求。二是该项目采取的是服务给付的新模式。参保人在享受了护理服务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根据参保人授权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金,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参保人享受到真正需要的服务,降低服务交易成本,得到真正有效的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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