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电价“四毛九”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天津将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天津现行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四个类别。今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与“大工业用电”将逐步归并。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包括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生活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用电、宗教场所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二次供水水泵、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为居民服务的非经营性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用电是指经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及非经营性生活附属服务设施用电。
另据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出台的《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电水气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自7月1日起,天津养老服务机构的用电已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每度电0.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