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养老机构配套医疗纳入医保
作者:   来源: 山西青年报  2016-08-03
  8月2日太原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人数、场所规模,内设相应的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同时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医保定点。
 
  多形式医疗服务
 
  《实施意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人数、场所规模,内设相应的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满足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也可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老年病专科医院和新兴的老年康复医疗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形式医疗服务。
  在此基础上,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与周边养老院、社区养老照料服务中心等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结为定点对口服务单位。鼓励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转诊接诊优先等方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方法,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保障。建立健全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养老机构医疗服务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独居等老年人通过签约提供开设家庭病床、上门服务、定期访视等医疗服务。
 
  门诊或住院诊疗纳入医保
 
  养老机构(含城市养老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中心)中设置的医疗机构,申报医保定点资格不受开业时间等条件限制,由医疗保险管理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评估确定资格。
  入住养老机构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或治疗性医疗康复项目费用,按门诊或住院诊疗标准,分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支持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养融合病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其床位与其他医疗服务区域分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医养病床发生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办法,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或治疗性医疗康复项目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
  《实施意见》还支持鼓励有收治住院病人能力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其周边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规范家庭病床管理操作程序,严格出入院病人评估审核认定标准,落实家庭病床患者的相应医保待遇。
  微评: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已经成为了百姓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养老机构配套医疗纳入医保,对于老年人而言无疑是极大的利好消息。此举也解除了老年患者就医的顾虑,不必有病就住院,还可分流医院患者,可谓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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