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办公厅  2016-08-25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日前,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4号),结合江苏实际,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政策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符合江苏实际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依法保护,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和政府保护的主导责任,引导群团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服务,努力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全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
  基本原则。《实施意见》强调,要突出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监督监护人履行法定责任;要强化政府主导,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障机制;要引导社会关爱,鼓励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行动;要坚持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主要任务。《实施意见》针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围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家庭责任、政府责任、社会责任的落实,强调了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完善服务体系。《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关爱的留守儿童服务体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为确保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落到实处,《实施意见》作出了许多明确的规定,如:通过签订监护责任书、委托临时监护、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方式,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学生成长档案和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倡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关爱服务等。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紧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强调要建立健全预警排查机制,准确掌握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对风险因素做到提前介入、主动干预;建立强制报告机制,确保当留守儿童脱离监护、遭受侵害时,相关信息能及时上报;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由公安等部门及时受理有关报告,根据不同情形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留守儿童权益继续受到侵害;建立评估帮扶机制,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境况、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加强关爱保护;建立干预监护机制,对留守儿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进行干预,避免再次发生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三是着力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源头治理,通过引导农村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推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推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地入学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
  保障措施。为了促进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落实,《实施意见》提出了许多具体、刚性的保障措施。《实施意见》要求,省级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乡镇(街道)配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兼)职人员,村(居)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导员。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乡镇(街道)、村(居)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工作站、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各级财政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资金支持。开通网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栏,公布关爱保护救助热线电话,建立求助绿色通道。强化激励问责,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实、工作不力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总体来说,《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列出问题清单,对于以往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体不够明确、职责不够清晰、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都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将引导全省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体系和网络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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