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养老保险个人缴费60%托底300%封顶
作者:   来源: 南方日报  2016-09-18

  省人社厅近日公布《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延续我省2015年底出台实施办法的要求,细化参保、征缴、账户管理和待遇管理等操作程序。
 
  社保关系 可跨统筹跨制度转移
 
  该征求意见稿延续省政府2015年底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时,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按省政府2015年底出台实施办法的要求,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统筹、跨制度范围转移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转出后,终止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转入基金到账后,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退休人员 死后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入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社保经办机构应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需求,统一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和省属驻穗、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中央驻粤和省属其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和财务预决算年度,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费。
  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从经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停止缴费。参保单位应在参保人经批准退休的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合法继承人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此外,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统一对省集中式信息系统的个人账户计算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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