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9000元
作者:   来源: 太原市政府  2016-09-19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9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每年4月集中受理养老机构的补助申请、养老机构申请补助资金若弄虚作假则全额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9月18日,太原市政府出台《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太原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将获得建设与运营补助。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9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民办养老机构分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以及采用公建民营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9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建设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登记注册资金的30%。补贴资金除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负担外,其余县(市、区)按照市、县5:5的比例负担。在运营补助方面,根据其收住老年人的实际运行床位,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分别补助100元、150元、200元。补贴资金除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负担外,其余县(市、区)按照市、县5∶5的比例负担。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贴资金除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负担外,其余县(市、区)按照市、县5∶5的比例负担。运营补助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减半执行。补贴资金除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负担外,其余县(市、区)按照市、县5∶5的比例负担。
  采用公建民营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助政策。
 
  每年4月各县(市、区)民政局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补助申请进行集中受理
 
  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助申请条件包括: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正式运营满6个月;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属租赁场所的,租赁期在5年以上;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施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要求,新建、扩建类项目床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改建类项目床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
  此外,申请运营补助还须一并满足以下条件:无违反《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规定的行为,所开展的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服务纠纷;财务制度健全,账目编制清晰,票据使用规范,补贴资金能按规定使用。
  在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发放申请方面,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民政局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补助申请进行集中受理。
  申请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需据实填写太原市民办(营)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需据实填写太原市民办(营)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上一年度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养老机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是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养老机构务必按月如实填写,并于每季度月初的1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报送前一季度的逐月统计表。
  县(市、区)民政局应进行审核后,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太原市民政局、财政局组成资助评审小组,对县(市、区)审核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不少于30%的比例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抽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太原民政信息网(www.tymzj.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如果养老机构申请补助弄虚作假,已拨付资金将全额追缴
 
  《办法》适用于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及相关规定,出资举办并注册在太原市,采用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民办公助是指以非国资为主体兴办各种养老机构,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运营模式。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办法》指出,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机构装修、辅助用房建设以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等;运营补助主要用于服务场所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设施设备添置、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培训、用水用电用气等日常开支,以及保险费支付等项目。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或挪用。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资金补助对象及其资金使用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建设不达标、运营不正常、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养老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机构不予补助。养老机构在补助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材料弄虚作假,虚报床位数或服务量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补助申请资格,并对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全额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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