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发布 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养老服务设施
作者:   来源: 信息时报  2016-10-21

  近日,东莞市政府网站发布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加快东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制度等。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要求,新建住宅小区要按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同时,也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养老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
 
  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意见》要求,各镇街、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
  新建住宅小区,要按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继续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工程,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厂房等资源建设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加强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及村(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达标建设,力争在2016年底前使全市养老机构全部达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等进行整合
 
  《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五保老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基本供养、护理服务。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力争2017年前,以现有敬老院为基础,利用现有场地或空置的学校、政府办公场所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法,建成2所以上区域性敬老院,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模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逐步实现社会化运营。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与政府共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医养结合的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形成全市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积极向省争取下放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东莞设立养老机构登记许可权限,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莞设立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此外,《意见》还表示,要研究制定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数的50%以上。
 
  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规
 
  除了要加大资金投入外,《意见》还将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养老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同时,还鼓励将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度假村、农庄等存量房产和土地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办养老机构。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记者了解到,东莞还将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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