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设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
为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的需要,《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11月28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条例(草案)对老年人的家庭保障、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社会服务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多层次、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老年人就医、转诊以及费用结算提供便利;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患病的,给予救助;提倡参加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给予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府对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供养等。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在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中,建议增加规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探索设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为不同老年人群众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
此外,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条例(草案)规定,要加快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地方各级政府应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相结合,对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将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鼓励医疗机构合理利用闲置医疗资源,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
为破解养老机构中医师、护工等人才紧缺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在初审报告中还建议增加规定:在养老机构从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