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福建省物价局  2017-01-16

  为规范我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合法权益,我局会同省民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我省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底,全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515万,占总人口的13.41%。我省现有养老服务机构1212家,床位14.9万个,从业人员约1.2万人,其中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并运营的公建公营养老服务机构946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266家。
 
  二、 制订养老服务收费政策的必要性
 
  (一)  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和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省政府、国家发改委先后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利用价格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了要求,因此,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将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  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今年以来,养老服务业作为补短板的重要抓手之一,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为贯彻落实相关工作,从我局职能出发,加强和改进社会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和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将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领域投资的积极性,有效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三)  完善价格管理的需要。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也先后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以下简称《定价目录》)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公建公营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畴,并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收费,指导基层价格部门开展该项工作,我们会同省民政厅草拟了《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促进我省养老机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三、 养老服务收费政策亮点
 
  (一) 明确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推进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我省养老服务收费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管理机制,实行按养老机构不同性质的服务收费进行分类管理。一是政府仅对保基本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二是放开了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PPP)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按委托(合作)协议确定。由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将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有效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有利促进我省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为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暂行办法》第四、第八、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对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管理权限和应履行的合同约定、明码标价和财务公开等制度,均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  明确“三无”老年人免费赡养规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
 《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我省公建公营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一是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实行免费赡养的优惠政策;二是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应当优先安排入住;三是鼓励各级政府通过向民办和其它性质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进一步明确了“三无”老年人实行政府免费赡养政策的落实。
  (三) 明确养老机构应享受的收费优惠政策,扶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养老机构应享受的收费优惠政策,一是规定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二是明确养老机构固定电话安装费及通信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按省政府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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