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16-06-28

  规范提高养老设施利用率 激发社会参与热情---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出台】
  近年来,广西公办养老机构快速发展,在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养老任务以及开展养老服务示范、培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随着广西老龄化的加快,社会对养老需求不断增加,公办养老机构编制少、人员紧、经费缺、管理死等弊端日趋凸显,严重影响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活力和床位的使用效率。按照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行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部署,2016年7月26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工作,激发社会参与养老服务热情。
  
  【政策内容及亮点】
  之一:扩展公建民营范围。《办法》适用于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乡镇敬老院、五保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基于广西目前部分新建养老设施利用率低,人手编制不足的现状,将公建民营从传统上的养老机构领域扩展到所有公办养老设施领域。
  之二:健全公建民营准入和退出机制。《办法》严格遴选运营主体,要求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资金雄厚的运营方,并明确运营方条件。强化合同管理,通过规范化合同条款约束公建民营行为主体,为各地提供合同参考范本,提高可操作性。组织第三方定期评估,建立合理退出、续约机制。
  之三:确保公建民营公益性质。《办法》提出合同双方要根据政府兜底保障的需要,协定足够比例的床位用于接收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其他床位应优先满足本辖区内的孤寡、失能、高龄的社会老年人。并规定,运营方接收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保障对象分类收费原则,由产权方与运营方协议确定。对于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运营方必须确保其供养条件和待遇不降低,不得扣减供养费或挪作它用。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之四:加强公建民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产权方应当加强对运营方的监督管理,通过委托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等方式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设施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运营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管理服务、安全管理等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办法》还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运营方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运营方上交的养老设施使用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做了具体规定。
  之五:完善公建民营配套措施。近期,广西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办法》,其中,对于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全部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并按照养老机构星级和入住老年人能力等级给予每人每月60-160元的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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