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广州市民政局官方网站  2017-03-10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2016年12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截至2015年底,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口达147.5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7.3%。广州市自2005年启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2007年起全面推广实施,经过十年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日益拓展,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多样、运行规范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格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2016年12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创新发展。
  《办法》明确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包括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平安通”等在内的基本服务项目。居家老年人可向户籍地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申请服务,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机构。其中,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年人还可以申请政府资助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一、新增两类政府资助对象,每月最高可获600元资助
 
  《办法》在原有六类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基础上,新增资助计划生育特扶老人和月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两类老人,并全面提高了资助标准。
  《办法》将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分为两类:
  第一类资助对象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3类人员中失能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类人员中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中失能的;10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经评估属于重度失能的,每月增加护理资助200元。
  第二类资助对象包括本人月养老金在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且自愿负担一半费用的80周岁及以上、纯老家庭(含孤寡、独居)中的失能老年人;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最高200元。
 
  二、开展照顾需求评估,“私人定制”居家养老服务
 
  《办法》规定各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本市统一标准进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和申请其他养老服务的依据。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部设立具有初级以上社会工作师资质的养老管理员,根据照顾需求等级评估结果和服务建议,为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资助对象制订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并跟踪服务情况。由于老年人的个体差异,其养老需求也不同,因此,办法鼓励其他老年人自愿参加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对其个体化的照顾需求进行识别,由服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和服务建议,为老年人精准开展康复护理、助餐配餐、医疗保健等居家养老服务。
  《办法》规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员应由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组成。评估方式包括定点评估和上门评估,其中上门评估的不得少于2名评估员。评估员应参加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的纳入评估员队伍管理,按照本市统一标准开展评估工作。
 
  三、整合服务设施资源,实现服务网点全覆盖
 
  《办法》要求各区设立区、街道(镇)两级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吸引社会力量运营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参与,并对各类服务设施的功能、设置和运营等内容提出“硬指标”。其中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训、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服务项目评估、老年用品展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等功能设施。街道(镇)综合服务平台设置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辅具租赁、照顾需求评估等功能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社区应合理布设社区老年人活动站点(含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农村老年人活动站点)、农村五保互助安居点,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置助餐配餐、文化娱乐等功能,有条件的应增设日间托管功能。
  整合街道级日间托老机构和星光老年之家,鼓励建设以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为基地,以社区为着力点,由街道(镇)向社区辐射的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和到户式养老服务。
 
  四、支持社会化运营,街道(镇)无偿提供服务设施
 
  为维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持续而有效运行,各区财政对服务设施给予稳定资金保障,提高了服务设施的运营经费。其中,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运营经费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当中直接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每年不少于200万元;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每年每个不少于60万元;社区老年人活动站点、农村五保互助安居点每年每个不少于3万元,当中设立助餐配餐功能的每年每个不少于5万元。
  鼓励街道(镇)和社区的服务设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街道(镇)应向服务机构无偿提供服务设施并依据合同拨付运营经费。各区、街道(镇)应积极盘活辖区闲置物业和场地设施,以无偿、低偿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在辖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办法》注重对养老服务质量的监管,要求各区每年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服务机构定级,并将服务项目补助金额与评估等级、服务人次挂钩。对服务评估为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服务机构,由服务购买方中止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2年内不得参与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五、创新服务供给,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医养融合
 
  根据《办法》规定,允许政府自主供给、社会化运营、邻里照顾三种服务模式共存,鼓励服务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加快形成社会化、专业化的社区居家服务模式。市、区民政局应通过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购买专项服务等方式丰富和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养老机构、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所在区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扶持慈善组织与志愿组织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搭建互助养老平台,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由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定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医务室、医疗服务点,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医养融合。
 
  政策亮点
 
  一、提标扩面,构建立全覆盖的服务体系
  一是根据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及其责任分工要求,在原有六类政府资助对象基础上,新增资助计生特扶老人和月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两类老人,并将最高资助标准从400元增加到600元。二是将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服务范围,提供“一站式”和“到户式”服务,并通过对服务机构运营成本的补助,降低服务收费用价格,实现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的有机结合,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二、整合资源,建立多支撑的服务网络
  以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农村敬老院为依托,设立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和养老服务综合体,并以设施服务为基础,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一站式和到户式养老服务。
  三、多元供给,拓展多层次的服务内涵
  一是采取政府供给、社会化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服务模式,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二是搭建互助养老平台,支持资助对象选择亲属邻里提供服务,鼓励慈善组织与志愿组织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三是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准入门槛,提升机构服务专业服务能力。四是开展服务项目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服务机构定级,服务项目补助金额与评估等级和服务人次挂钩,激活服务机构主动性。
  四、信息惠民,创新一站式服务载体
  建立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行“一门受理”和“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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