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作者:   来源: 办公厅  2017-06-14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做好全省老年人优待工作,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确保老年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近日,经四川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老龄办、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7年起在全省实施高龄津贴制度,2020年全省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
  《通知》明确了高龄津贴发对象及标准。具有四川省户籍,符合条件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年满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通知》规范了高龄津贴申领程序。高龄津贴的申请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对本人及代理人提出的高龄津贴申请,严格按照村(居)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审批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审批同意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通知》规定了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的四种情形。一是高龄老年人死亡的;二是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三是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是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通知》强调了部门职责。老龄部门要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据库,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发放公开、公正。民政部门要对低收入老年人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要做好发放高龄津贴的经费保障。《通知》要求各极老龄、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管,定期检查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高龄津贴的应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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