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我省进一步细化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指导标准明确规范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双重”保障
作者:   来源: 省民政厅  2017-05-18

  特困供养人员专指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中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殊群体,是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为全省广大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也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龙江经济社会振兴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日,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特困供养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精神要求,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2016年我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了完善,将全省集中和分散供养人员的供养指导标准细化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
  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为原则,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将特困供养人员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对应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全护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指导标准为月150元/人、年1800元/人;半自理人员月100元/人、年1200元/人;考虑到生活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方面需求,确定全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指导标准为月50元/人、年600元/人。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的衔接,可在省里确定的指导标准基础上,根据工作需求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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