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12020)》内容解读
作者:   来源: 深圳市民政局  2017-09-19

  为积极推动我市养老设施建设,市规划国土委编制完成了《深圳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1-2020)》(简称《专项规划》),该规划已获市政府审议通过。《专项规划》从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为我市未来养老设施建设提供规划引导和政策保障。现对《专项规划》的出台背景、规划目标和规划重点等进行解读。
  
  一、规划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行人口生育政策的持续推行,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市作为“移民城市”,虽然目前还未进入老龄化社会,但随着第一代来深建设者逐步迈入老年,新移民家庭的逐步稳定带来随迁老人的日趋增多,人口老龄化将成为必然趋势。目前,我市养老设施建设与老龄事业的发展还不适应,还存在养老设施总量不足,设施建设滞后于老年人口发展等现实问题。为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需求,构建适应深圳特色的养老设施体系,科学合理地安排布局养老设施,预控设施用地,引导和推进全市养老设施建设,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目标
  

  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市老年人口发展趋势,《专项规划》一方面提出到2020年,在养老设施体系上,实现常住老年人口“9073”的发展目标(即常住人口90%居家养老,7%社区养老,3%机构养老)。另一方面,规划提出了机构养老设施(养老院和护理院等)的配置标准和布局方案,规划了具体地块和建设床位;明确了社区和居家养老设施(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的配置标准和规划指引;对城市养老环境,提出了规划设计要求。其中,相关配置标准已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3)中。
  
  三、规划重点
  
  (一)全市规划落地70个养老院和护理院项目
  《专项规划》提出,全市共规划70处机构养老设施,共提供养老床位25200~25800张;所有70个项目均落实了选址用地,在规划上为实现养老发展目标提供基本用地保障。其中现状改、扩建用地20处,共提供养老床位7000张;空地新建23处,共提供养老床位8300~8600张;利用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方式提供用地27处,共提供养老床位8100~8400张。同时,《专项规划》对机构养老设施用地进行了弹性控制:一是除规划明确的70处机构养老设施选址外的用地,在符合法定规划和土地政策、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许可情况下,也可经规划审批建设机构养老设施;二是鼓励城市更新项目中建设机构养老设施,上述70项机构养老设施选址在满足相关选址要求并保证总床位规模不得减少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同一街道内调整用地范围;三是为保障我市快速增长的养老需求,本次规划的独立占地的机构养老设施在空间设计上紧凑布局,而不是一次性建满,可为今后扩建预留空间,按照这种节约集约的用地方式,又可为全市未来多增加1.5~2.1万张床位。
  
  (二)明确规划建设时序
  《专项规划》根据我市老年人口分布现状和未来趋势,分轻重缓急,提出70处机构养老设施的分期实施时序要求。到2015年,全市共将建设30处机构养老设施,提供养老床位11400~11900张;2016年~2020年,全市共建设40处机构养老设施,共提供养老床位12100张。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可结合行业“十二五”规划,以该规划为基础,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和预控土地。
  
  (三)提供土地政策支持
  1、利用新增、存量用地建设养老设施的项目,市规划国土委优先将养老设施用地需求纳入我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新增用地中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养老设施项目,采取协议出让免地价方式,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社会投资的经营性养老设施用地,采用不设竞买资格条件的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限整体转让。鼓励企业利用已出让未建的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养老设施,以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挖掘潜在的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2、鼓励通过城市更新配套养老设施。养老院、护理院应尽量独立占地。独立占地的养老设施用地,移交给政府的,产权归政府;不移交给政府的,产权归开发主体。对于附建的养老设施,产权归开发主体。养老设施的地价按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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