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04-19

  2018年4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通知》内容,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此《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执行。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2006年1月1日至今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通知》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本息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即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本息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老办法计算待遇时需要运用2014年9月本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2014年9月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按照调入后其本人所任职务(技术职称),结合其本人工作经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有关规定,套改出其2014年9月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为此,《通知》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的,根据调入后其本人所任职务(技术职称),结合其本人工作经历,按照桂政发〔2006〕50号有关规定,核定其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
  (三)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
  根据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细化清理办法。
  参照《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的规定,《通知》规定: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项相应时段养老保险关系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其他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清退给个人,个人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按照合法保险关系从优原则,《通知》规定:符合规定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单位缴费部分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四)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和待遇保障从优原则,《通知》规定:同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额清退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五)关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转移。
  我区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纳职业年金采取记账方式,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当参保人跨统筹地区或在财政全额与非全额供款单位之间流转时,为保障参保人利益,确保职业年金规范接续,应先记实职业年金账户。根据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精神,《通知》规定:“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统筹范围内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按规定记实职业年金账户后,方可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手续。记实职业年金账户由转出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转出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六)关于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中一次性补贴的问题。
  根据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关于“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的规定,改革后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享受一次性补贴,改为按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补记职业年金。改革后仍发放一次性补贴的,应予清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单位、转出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涉及财政预算安排的事项采取补差方式解决。
  曾经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已按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后又回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退休时一次性补贴本金和利息应当清退并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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