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市民政局  2018-10-10

  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函〔2018〕340号)要求:“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额养老保险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制定的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函〔2018〕340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六部分内容,对参保对象、缴费及补贴标准、参保方式、资金筹措、部门职责和附则等予以说明和规定。第一点“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不在享受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期间,且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第二点“缴费及补贴标准”,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全额财政补贴。第三点“参保方式”,2018年11月底前,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困难群众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为每月新增和退出的困难群众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停保登记业务。第四点“资金筹措”,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并由各区按其现行渠道进行资金申请和划拨。第五点“部门职责”,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困难群众代缴养老保险费工作的统筹协调。并明确了各区民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职责。
 
  四、主要条款解读
 
  (一)第一点“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不在享受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期间,且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
  解读:低保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人月的困难群众。低保临界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980元/人月-1470元/人月的困难群众。
  (二)第二点“缴费及补贴标准”,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全额财政补贴。
  解读:最低缴费标准为3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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