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2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解决居民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市人民政府已于2019108日出台了《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2年。

 

  一、什么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场所。

 

  二、哪些新建住宅小区需要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答:本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都需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三、“管理办法”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出哪些要求?

  答:“管理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管理办法”还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位置、空间、设施设备、消防、建设期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四、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权属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住宅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权属归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有,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并负责维修、养护。

 

  五、为顺利推进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工作,“管理办法”作出哪些具体规定呢?

  答:“管理办法”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明确了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各自职责,在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等方面对配建程序进行了规范设计,确保事、权、责清晰,相关工作程序流程规范,衔接顺畅,可操作性较强。

  为了保证建成后能够顺利移交,“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与城区人民政府一起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职能审批审核住宅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证有关资料时,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造成应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后续如何管理使用?

  答:“管理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有以上行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