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12-17


  明确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总体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社会保险制度的权责对应、公平效率结合、保障水平适度等原则要求。因此,《实施意见》在总体要求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发展理念上,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在目标要求上,要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有三方面要求。一是激励约束有效。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档次标准、缴费补贴水平,引导激励参保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二是筹资权责清晰。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参保者个人筹资责任,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作用。政府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提供缴费补贴,个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三是保障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基础养老金确定及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调整都要与经济发展水平、政府、集体和个人负担能力相适应。

 

  明确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主要任务

  有五项主要任务: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缴费补贴调整三项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一是完善基础养老金构成、明确确定依据。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其中:自治区根据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是重申个人账户养老金确定方法。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等构成,缴费、补助、补贴、投资收益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能力越强。

  三是明确养老金支付及有关筹资责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共同事权,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和盟市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缴费补贴为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共同事权,居民个人承担参保缴费责任,提倡集体经济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为个人缴费予以补(资)助。

  通过以上规定,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养老金中的比例,发挥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方面作用,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明确了调整依据、标准确定方法和决策机制三方面内容。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调整依据:确定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是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相对保障水平、购买力、各项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的系统性和协同性角度考虑。调整标准确定方法:统筹考虑以上因素,根据实际适时提出调整幅度,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科学的调整幅度计算办法。决策机制: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涉及我区广大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调整方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适时提出,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所需资金列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盟市、旗县(市、区)基础养老金调整依据、标准确定方法和决策机制,参照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确定。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统筹考虑本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地方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将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要保证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随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合理增长,既保障居民缴费负担适度,又促进个账户储存额正常增长,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同时,考虑到城乡居民个体和群体收入差异,动态确定和调整其他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既体现“保基本”的要求,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相协调。

  对特殊群体给予政策倾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自治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应协调考虑,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建立“多缴多补”的机制,形成有效的缴费激励。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实施意见》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和规定,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明确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实施意见》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强化部门协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工作,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既要统筹考虑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与结构,也要考虑基础养老金水平及其内部结构,合理地测算确定相关政策参数。三是搞好政策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合理稳定的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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