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12-23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我省自1994年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大力推进包括港澳台籍人员在内的全体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005年,国家就港澳台籍人员的参保问题进行明确。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籍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近年来,随着国家及我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推广和实施,引进的港澳台高层次人才中部分人员年龄较大,反映在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方面遇到一些现实问题。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解决港澳台人员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优化人才养老保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进一步完善了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826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合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战略合作协议》

  (五)《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大湾区〔20194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粤府〔2015129号)

  (八)《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

 

  三、《意见》主要政策内容解读

  《意见》主要对六个方面的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具体解读如下:

  (一)关于港澳台籍人员继续缴费问题。《意见》明确,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在我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满15年;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我省的,可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同时,对最后参保地在我省,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人员,也可自愿选择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二)关于港澳台籍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规定实施后曾在我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的年限的,属于应保未保的范围。《意见》明确,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籍居民,于2005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后与我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年限的,可按照粤人社发〔2013189号文规定进行补缴。

  (三)关于港澳台籍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粤府〔2015129号)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如果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湾籍高层次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纳入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编制的,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四)关于港澳台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意见》规定,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湾籍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和财政补贴。

  (五)关于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问题。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高层次人才的退休待遇水平。《意见》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条款。

  (六)关于港澳台籍高层次人才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问题。《意见》规定,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以及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如未曾在内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港澳台籍高层次人才的养老待遇水平。

 

  四、其他

  20191129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于其中的规定,我省均严格执行。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