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  2020-02-28


  为做好《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程序,确保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精准发放,2020219日,北京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811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补贴程序、补贴条件等进行了规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程序,加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监管,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20195月以来,结合基层实际,以及局领导关于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有关要求,我们拟制了《通知》,征求了各区民政局的意见。同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区民政局、养老机构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次召开局长专题会,重点对老年人综合能力、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正面清单制度、加强运营补贴资金监管等进行研究细化,形成了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进一步厘清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象范围、准确把握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标准、规范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严格执行运营补贴程序、严格执行运营补贴与预算绩效指标挂钩机制、规范津冀蒙地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加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使用管理监管等7个部分。

  (一)关于进一步厘清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象范围

  一是进一步明确运营补贴范围。《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规定,补贴对象是指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补贴范围,提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象包括具有法人资质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等三类机构。只要上述三类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残疾人的,均可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二是细化了具有法人资质的认定标准。即对于201911日之前成立的养老机构,其机构许可仍在有效期,可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其许可证已过期的,应依法备案后方可申请运营补贴。对于201911日后新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民政部门依法备案后,方可申请运营补贴。

  三是细化了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残疾人服务机构参照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政策。考虑到残疾人服务机构尚未开展星级评定、信用状况评价,《通知》规定残疾人服务机构暂不享受星级评定、信用状况评定维度补贴,可申请收住服务对象维度每床每月100元、600元或700元的运营补贴;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可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

  《通知》还规定,残疾人服务机构享受运营补贴,须主动向区民政局提出补贴申请,并且在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完整准确登记基础数据,提供承诺书,并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归集服务信息。

  (二)关于准确把握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标准

  一是规范星级评定补贴发放。养老机构享受星级评定维度补贴时间,从养老机构取得星级资格之日的次月计算。养老机构星级资格的取得,须经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2018年以来我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政策及评分细则有了重大调整,部分之前已提出星级评定申请或申请复评的养老机构,因政策调整等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星级评定或复审工作,《通知》在坚持“未参加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机构,不能申请享受运营补贴”的前提下,对2019年星级评定维度补贴做出了特殊性规定,提出对于已提出参评星级机构申请,且在《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合法运营的养老机构,2019年可临时享受收住服务对象维度的运营补贴,计算时间从《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实施后机构提出参评申请之日起,至完成星级评定之日终止。

  二是规范信用状况补贴测算方式。补贴年限的计算方式,以完整自然年度为依据,即2019年底前成立的养老机构,2019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自2020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自2022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2019年至2023年连续五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自2024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150元的运营补贴。202011日以后新成立的养老机构,补贴测算方式以此类推。

  《通知》同时明确,各区民政局要依托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如实采集、归集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监管信息,并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市场反馈信息的调查核实及归集工作。

  三是规范医疗能力补贴发放。养老机构已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从提出享受运营补贴申请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医疗能力维度补贴;新设立的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从取得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之日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能力维度补贴。

  (三)关于规范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2019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联合印发了《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机制等做出了规范。结合《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对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一是完善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是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通知》重点从三个方面对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进一步了明确。

  第一,养老机构入住评估。《通知》规定,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确定的评估标准,由全市遴选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能力评估。评估机构由各养老机构自主选定,并向区民政局报备实施,费用由养老机构支付。

2019年以前,根据市民政局2014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程序的通知》,机构老年人入住评估工作主要由经行业协会统一培训合格、取得证书的评估员开展。为确保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的精准性,实现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精准发放,《通知》调整完善了机构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明确机构老年人入住评估应由全市遴选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同时要求,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后,养老机构应主动申请为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各区要建立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日常监测机制,实现对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全程监管。

  第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前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为确保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严格依法依规发放,《通知》提出,在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前,各区要统一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状况核查,评估对象为申请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中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各区民政局依照本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从全市遴选的本区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所需费用由区财政保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前的能力评估,也就是以往所说的核查评估,必须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所需经费由区民政局负担,以防止因养老机构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而导致的评估结果不准确、运营补贴发放不精准风险。

  第三,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由于2019年初养老机构能力评估标准发生了变化,《通知》要求,各区应按照新的评估标准,组织对本区申领运营补贴机构失能失智老年人进行全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2019年运营补贴发放的依据;对于2019年曾经入住养老机构、但在能力评估时已经死亡或离院的老年人,按照收住自理老年人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考虑到目前部分养老机构已经自行组织开展了老年人能力评估,《通知》规定,对于养老机构自愿付费、由区民政局随机抽取的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其评估结果可作为2019年运营补贴发放的依据。

  从2020年上半年运营补贴发放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开始,各区不必对申领运营补贴机构所提出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进行100%评估,具体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开展:对于新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100%进行评估;对于长期入住老年人,按照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评估;对于已接受过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除身体状况明显改善或康复以外,可不进行评估。

  二是做好养老机构评估与护理补贴评估的衔接。重度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半年内因已接受过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结果可直接作为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贴评估结果。

  养老机构内老年人(不含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困境家庭服务对象)申请重度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如已在机构接受过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可以直接采用;未接受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由养老机构统一协助老年人向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机构提出申请,所需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四)关于严格执行运营补贴程序

  一是实行运营补贴申请承诺制。对于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各区应按照《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规定,逐一落实签订承诺书,重点要求养老机构承诺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等,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是按期提交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等材料。为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以及对养老机构运营状况的全面了解,《通知》要求各区督促指导养老机构于每年331日之前向区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三是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补贴拨付制度。严格执行运营补贴后补制,每半年核算和资金拨付。各区应至少于20203月底前完成2019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拨付工作。2019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拨付实行“报销制”,以养老机构2019年现行已经发生的且符合报销范围发票作为报销依据,报销总额不超过养老机构依照《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准的运营补贴总额。

  市民政局通过资金统发平台对各区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资金拨付情况纳入市民政局对区民政局绩效考评内容。

  (五)关于严格执行运营补贴与预算绩效指标挂钩机制

  一是入住率指标。养老机构平均入住率以每年12月底数据为准,通过市社会福利平台系统比对方式产生,扣减运营补贴一般从下半年运营补贴中核减。机构入住率等于实际入住老年人数与向社会公示床位数之比×100%

  二是运营安全指标。养老机构对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根据责任事故等级,由区民政部门分别取消一至两年运营补贴。对于安全责任事故的判定,由所在区政府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三是服务对象满意率。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工作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当面访谈、召开座谈会、日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调查对象应按照不低于养老机构实际入住服务对象的20%随机抽取;对失智老年人及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应将老年人家属作为调查对象。

  四是医养结合指标。本着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养老机构应按《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与周边的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养老机构已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可不需再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未按要求签订规范的医疗服务协议的,取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六)关于规范津冀蒙地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

  一是明确津冀蒙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接收京籍老年人的,享受收住服务对象维度每床每月100元、600元、700元运营补贴;已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增加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待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后,可参照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等级,享受相关星级评定维度补贴。此外,以后如有其他文件对津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规范津冀蒙养老机构补贴申请。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乌兰察布市的养老机构申请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应在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注册并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归集服务信息。对于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归集服务信息的监督核查,由其所属的地市(区)级民政局负责。

  三是完善规范津冀蒙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各区民政局依据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发放。各区民政局应与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民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由后者按要求对服务信息、服务量进行审核和老年人能力评估。在接到相关地市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各区民政局再按标准核发相应运营补贴。

  四是加强津冀蒙养老机构补贴经费保障。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市、乌兰察布市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负担,市财政按照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给予每床每月100元、500元、600元的补助。

)加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使用管理监管

  一是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正面清单制度。为加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监管,《通知》明确规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只用于养老机构水电气热费用支出、从业人员培训和工资发放、消防设施设备购置和改造、老年人公共空间和居室设施设备提升改造、老年人能力评估,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养老机构未按正面清单制度规定要求使用运营补贴资金的,永久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规范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第一,养老机构须建立养老床位管理制度,如实登记老年人入住信息及所在床位,如实采集入住服务对象的基础信息和收费信息。老年人床位发生变化的,及时在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更新,更新床位信息不及时的将纳入养老机构失信行为。

  第二,养老机构应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运营补贴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

  第三,各区民政局要督促养老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年度财务状况审计工作,确保养老机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规范性、准确性,做到实际收支状况均与相关票据相符。

  三是强化运营补贴审计监督。各区民政局每年临时抽调财务、审计、评估等方面专家,成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监管核查小组,重点围绕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是否规范、运营补贴服务量是否准确、运营补贴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等方面,组织对获取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进行审计,及时查处和整改违法违规问题。市民政局将牵头成立市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监管核查小组,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获取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进行抽查。

  四是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开展财务状况审计、提交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取消当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养老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在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服务信息、收费信息的,取消当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养老机构弄虚作假套取运营补贴资金的,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并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运营补贴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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