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2020-10-09


  为扎实推进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激活养老服务市场,满足社会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我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我市出台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

  20199月,为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培育和打造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政策主要从土地、税费优惠,无偿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用房,实行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床位运营补贴,开展家庭养老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对收住中度、重度失能失智人员的机构实行护理等补贴,实施助餐补贴、养老综合服务奖励等方面进行优惠。

  政策实施以来,居家和社区养老虽然有了一定的起色,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老年人消费观念等诸多因素制约以及新冠肺炎的影响,特别是政府没有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引导,企业看不到盈利点,导致国内外知名养老企业来我市考察的多,落地少,居家和社区养老发展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为了打破这一制约瓶颈,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试点工作,满足老年群体高质量生活需求,激活我市养老服务市场,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养老领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养老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和做出重要批示的精神,提升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是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更是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的具体体现。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

  主要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呼政办〔20151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427号)和《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呼政办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同时学习借鉴了兰州、南京、北京、石家庄、无锡等地经验做法。

 

  三、制定《实施办法》主要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老人受益的总体思路,激发养老服务消费市场,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采取先市四区后旗县、先城区后农村的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并适时调整。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受益人群。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

  1.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

  2.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人;

  3.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

  4.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

  5.70周岁以上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

  6.90周岁以上老人;

  (二)购买服务的标准。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1.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2.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2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3.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4.70周岁以上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5.90周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老人,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享受护理补贴、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后,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今年,主要购买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居家养老服务,重点购买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从2021年开始,在《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框架下,由市民政局在每年630日前向社会发布一次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标准)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包,来充实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1.购买主体。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旗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组织实施。

  2.承接主体。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或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具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力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在各旗县区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3A级以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和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二级以上养老机构优先。

  (五)购买方式。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同时,积极鼓励支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市场准入制。

  (六)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邻居或社区工作人员代理提出申请。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须复核上报,实行动态管理。

  2.受理、初评。社区(村)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对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保障范围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将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予以公示。

  3.审核、审批。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村)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区(旗县)民政,区(旗县)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将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申请人终端号码等)及时登记入档并录入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

  (七)退出机制

  1.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退出机制。购买服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退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退出后12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①户籍转移的,从转移行政区退出;

  ②本人亡故的,即行退出;

  ③因身体、家庭、经济等相关因素,不再符合条件的,经核定后退出。

  ④不按规定接受服务,直接套取现金或以商品代替服务的,经核实退出。

  2.服务商退出机制。建立购买服务动态进退机制,各旗县区应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罚条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旗县区应及时终止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①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②以各种方式记录虚假服务并以此作为政府补贴依据的;

  ③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向老年人推销、销售保健品的;

  ④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诈骗老人钱财的;

  ⑤使用本机构自行发行卡让老人充值的;

  ⑥服务组织的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开展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的;

  ⑦有其他严重违背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向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监督管理。一是健全养老服务对象评估体系。二是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评估、监督机制。三是市、旗县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市财政、民政部门组织专项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是进一步完善承接主体的信用体系。五是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购买服务信息等数据纳入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实施办法》施行日期。

  施行日期:202010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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