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作者:   来源: 上海市民政局  2021-07-02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是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由市民政局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一)关于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

  (二)关于备案。养老机构不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原均需民政部门行政许可。201812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取消了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具体规定为:“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20191月,民政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各地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的政策衔接;我局出台了《关于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沪民福发[2019]1号),明确了备案流程,即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新开办的养老机构应先进行法人登记,并应当向区民政局备案。20206月,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111日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2021320日施行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明确与养老机构一样需要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为落实《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市民政局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并细化相关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20年开始,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并结合《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立法工作,在广泛调研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与区民政部门等多次座谈研究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初,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房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八部门进行了意见征询。2021324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上海民政官网、官微等渠道进行公开征集意见。根据相关部门和方面反馈的意见,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送审稿)》全文共六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要求和部门职责。其中,部门职责为:“本市各级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为“登记”。主要明确了设立登记、业务范围、名称规范以及变更与注销等内容。

  第三章为“养老机构备案”。本章内容基本参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从备案办理、备案材料、备案回执、备案变更四个方面,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备案要求。

  第四章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此章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创新内容,在全国同类立法和政策文件中尚属首次。主要明确了两类机构的备案规定,一类是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提供社区短期托养服务的长者照护之家和日间照护服务机构;另一类是提供上门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同时,明确其他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不纳入备案范围,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登记等方式,掌握相关情况,并为其提供工作指导。

  第五章为“服务与监督”。主要内容为便民服务、信息共享、服务指导、备案信息公开及移除、现场检查、优惠扶持、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内容为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要求、参照条款及实施日期。

  以上为《管理办法》的起草情况及主要内容,文件实施日期为20218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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