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8-08-30

 
内民政发〔2018〕66号
  各盟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老龄办,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老龄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要求,认真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老龄办等9部委《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的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健全完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助力脱贫攻坚任务,进一步提升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生活为落脚点,切实加强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坚持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着力完善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网络,提升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能力。力争到2020年,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关爱服务工作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区农村牧区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留守老年人赡养与关爱服务的主体责任
  家庭是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支持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避免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对患有严重疾病、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应有专人照护。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嘎查(村)委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切实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守法意识,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嘎查(村)委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发挥嘎查(村)委会关爱服务的基础作用
  嘎查(村)委会要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切实加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摸查,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同时报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切实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
  嘎查(村)委会要将赡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村规民约对赡养义务人的道德约束,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相亲的良好乡村社会风尚。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发现留守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嘎查(村)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
  (三)强化农村牧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保障作用
  切实加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深入推广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互帮互助”的典型养老服务模式,通过整合各项财政资金,统筹民政、卫生、文化、扶贫等部门资源,围绕脱贫攻坚任务,加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重点解决困难留守、空巢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切实加强牧区老年公寓建设。深入推广锡林郭勒盟牧区老年公寓“集中居住、分户生活、养老育幼、多元经营、民族颐养”的典型养老服务模式。通过建立多途经筹资机制,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建公助、民建民营等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加强牧区老年公寓建设,重点解决牧区老年人进城陪读和养老服务需求。
  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站建设。鼓励各地在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充分利用空闲的房屋、校舍改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站。通过健全完善便民服务类、医养服务类、文化服务类、体育服务类、就餐服务类等养老服务设施,切实满足不同地域农村牧区留守、空巢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全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覆盖率。
  切实加强农村牧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保障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牧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发挥辐射功能,为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老年人提供服务。
  (四)发挥农村牧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支持作用
  支持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为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基本医疗和长期护理服务。支持农村牧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学校、党员活动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各有关部门和组织下沉基层的公共服务项目面向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开展服务。
  (五)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鼓励引导和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把具备资质的老年社会组织和为老服务机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支持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建立老年协会、老年人理事会等社会组织,鼓励留守、空巢老年人入会后以互助式养老、结对帮扶、抱团养老等方式方法,采取“一帮一”、“多帮一”、“一帮多”等形式,广泛开展低龄健康老人扶助高龄、失能老人的互助关爱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文关怀、助人自助的专业优势,通过设立社会工作站点等方式,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志愿服务体系,完善志愿服务信息网络,探索建立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动员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与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年人开展义诊、助餐、娱乐、教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乡贤人士、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资助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嘎查(村)委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农牧区旗县建立由民政牵头,公安、司法、财政、人社、文化、卫计、扶贫、老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牧区养老关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每年定期研究农村牧区留守老年关爱服务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指导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委会合力推进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牧区老年公寓、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全区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为老设施的消防设施器材建设、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老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文化部门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会同民政等部门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支持做好贫困留守老年人脱贫工作。老龄工作机构要统筹协调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培育和发展老年协会,做好留守老年人权益维护,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
  (三)建立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
  由旗县(市区)民政局牵头,苏木(乡镇)组织指导,嘎查(村)委会具体实施,建立农村牧区留守/空巢老年人探访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牧区留守/空巢老年人信息数据台账。采取电话问候、上门走访等方式,每季度定期对农村牧区留守、空巢老年人进行探访、摸底、排查,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老年人,准确掌握辖区农村牧区留守、空巢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家庭结构、经济来源、健康状况、照料情况、存在困难问题等动态信息,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牧区留守、空巢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到农村牧区留守/空巢老年人信息台账上。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局要将辖区留守、空巢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按季度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各旗县(市区)要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在2018年9月中旬前完成一次农村牧区留守、空巢老年人探访、摸底、排查工作,并建立详细的农村牧区留守/空巢老年人信息数据台账。
  (四)加大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农村牧区养老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基本权益。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支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依托城乡社区为老服务设施,为留守老年人获取有关服务以及与其外出工作子女亲情交流等,搭建高效、便捷、适用的智能服务网络平台。
  (五)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切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把弘扬孝亲敬老文化传统纳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中,大力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文明行为。大力宣扬积极老龄化理念,倡导健康生活理念,加强健康生活知识教育,引导留守老年人保持身心健康。以开展“敬老文明号”活动创建为抓手,开展孝亲敬老楷模和孝亲敬老之星评选活动,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留守老年人活动,营造养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
  各盟市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建立考评制度,落实配套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制度。自治区民政厅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进行督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 内蒙古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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