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三种待遇现场审核
作者:   来源: 半岛都市报  2015-03-20
  2015年3月19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规范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申请长护保险待遇的具体细则。根据该通知,参保人申请院护、家护、巡护待遇的,护理机构应该安排医保医师和医保护士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核评估。  
  本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是为解决城乡失能人员的医疗护理难题而设立,从今年起,该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村地区,实现对全市810万城乡参保人的全覆盖。今年长护新政策确定的四种服务形式是:医疗专护(以下称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护理院医疗护理(以下称院护),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居家医疗护理(以下称家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社区巡护(以下称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经办程序
 
     申请 ——评定低于60分可申请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申办护理保险待遇,应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保卡和身份证,向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申请表》。
 
  评估 ——三种待遇要现场审核
  申请专护待遇的,由护理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直接建床并办理联网登记。申请院护、家护、巡护待遇的,护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医保医师和医保护士共同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核评估,按照《评定量表》上签字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护理机构应在评估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体化”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核准 ——复核不够条件,保险不支付
  社保经办机构对已建床的专户病人实行事中或事后复核,复核时达不到专户办理条件的,本结算周期相关费用由护理机构承担,护理保险资金不予支付。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院护、家护、巡护网上申请后,经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期满后一体化系统自动顺延。
 
  结算 ——3个月做一次中途结算
 
  病人经医疗护理后病情稳定或好转,自理情况改善,达不到护理保险办理条件或不再需要医疗护理的,护理机构应及时办理撤床和结算,申报护理保险待遇终止。
  护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上传参保人在床治疗期间费用明细。原则上每3个月为长期在床的参保人办理中途结算;需中断或结束医疗护理服务的,可随时办理撤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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