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 建立适合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访浙江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戴卫东
作者: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16-03-18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有哪些模式
 
  记者:国外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背景是什么?
  戴卫东: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 全球一些较发达国家开始重视并先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 以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失能失智的社会风险。 其中, 以社会保险为筹资方式的长期护理保险被视为社会保障领域的制度创新。 各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诞生是社会、 经济、 政治、 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在各国有差异, 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 主要表现在人口结构老龄化与高龄化、 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 老年人生活逐渐空巢化、 女性就业结构职业化、 疾病结构慢性病化、 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经济贫困化等方面。
 
  记者: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有哪些模式?特点是什么?
  戴卫东: 按筹资模式来划分,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有津贴模式、 社保模式、 商保模式和混合模式。
  津贴模式是指主要通过政府财政购买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给有需要的老年人以及补助给非正规护理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形式。目前, 全球实施该制度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瑞典、 瑞士、 澳大利亚、 奥地利、 比利时、加拿大等20多个国家。津贴模式的特点:一是资金来源于国家的一般税收, 基本上由央地政府承担,个人不承担或承担少量的费用。二是通过救助方式给予津贴的国家, 遵循选择性原则, 受益资格要与个人资产以及收入相关,一般对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提供补助;通过福利方式给予津贴的国家, 按照普遍性原则进行分配, 只要符合资格标准, 按程序审核后就能得到补助或享受服务。 三是保障内容大多是一揽子的照料服务计划, 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保健康复。
  社会保险模式是指政府颁布护理保险法,以社会化 (个人、 企业及政府) 筹资的方式来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的分担。 全球实施这一模式的国家有荷兰、 以色列、 德国、卢森堡、 日本以及韩国。 其中, 制度最健全的是德国和日本。 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有:第一,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特征,如强制性、互济性、 福利性及公平性等。 第二, 实行现收现付制。 第三, 参保人享受的待遇水平在某种程度上与其缴费额相关。
  商业保险模式实质是推出一种市场化的金融产品, 由个人投保、 保险公司支付现金或提供服务的形式来实现个人失能失智后长期护理风险的分担。 目前, 商业保险模式规模做得最大的是美国。 该模式的特点有: 个人自愿、 合同约束、 资金互济、 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等。
  混合模式是指将长期护理服务中日常生活照料费用, 通过具有福利性质的个人津贴来支付, 而医疗保健康复费用则由社会医疗保险来承担。 代表国家是法国。 该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 将不属于挽救生命而属于提高生活质量的医疗保健康复费用交给社会医疗保险负责,加大了基金支付压力。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上述四种模式分别是这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体。 就每个国家而言, 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都是混合的。 譬如, 实施津贴模式的国家, 也推出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实施社保模式的国家,也有津贴补助、长期护理商业保险。
 
  记者: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国家, 其实施效果如何?
  戴卫东: 首先是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 其次是增加了护理服务就业岗位, 推动了老年服务产业的发展; 最后是缓解了老年人以住院代替养老的现象, 减轻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
  但是, 各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财政支出逐年增长、 覆盖面有失公平、 受益水平地区差异大以及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
 
  国外实践对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八点启示
 
  记者: 国外的实践对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哪些启示?
  戴卫东: 第一, 实施不同模式的国家,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其实都存在路径依赖。 考虑到我国实际, 长期护理保险适合采取以社会保险为主体、 津贴为托底、 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元模式。
  第二,优先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试点,其他三种模式不适合我国国情。 理论上, 商业保险模式有补充保障的功能, 但是要发挥这种功能, 前提是体现政府责任的长期护理保险在逐步推进中, 必须建立完善服务供给体系。 否则, 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不可能做大做强。
  第三, 确立 “长期护理” 的理念。 长期护理不仅包含日常生活照料, 还包括失能失智者的基本医疗保健康复以及心理慰藉。 长期护理保险重点是帮助个人和家庭解除难以承受的、 较长时期的经济风险, 满足相应的服务需求, 短期的急症护理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临时的照料护理交给个人及家庭承担。
  第四, 规范责任机构和多部门协调是制度推进的重要基础。 根据制度惯性,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建立和推动以人社部门为责任机构, 同时, 涉及到养老护理机构标准、 失能等级鉴定等诸多方面政策, 需要卫生、 民政、 残联等部门参与制定。 在具体业务经办上, 需要财政、 税收、 土地、 物价、 消防、工商、商保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第五,保险受益以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服务提供方以民营机构为主,这是必然选择。鉴于服务资源有限和低缴费水平起步, 目前应以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为受益对象, 逐步扩大受益面。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 应逐步建立以民办营利机构、 民办非营利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供给体系,公办机构发挥兜底功能。
  第六, 预防先于照护, 居家服务先于机构服务, 这是发达国家总结出的经验。 建立以居家服务为基础、 社区服务为依托、 机构服务为补充的多元体系。 为鼓励引导使用基层医疗服务资源, 应提高基金支付比例, 降低个人自付比例。 在基层养老资源中整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养医融合。
  第七, 体现社会公平, 这是世界各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特征。 对城乡低保、贫困家庭的参保人员, 只要通过经济收入审查, 也应实行免费或以较低费用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第八,当务之急是两个 “先行”。一是试点先行。 借鉴国外制度经验和我国部分城市的实践, 分步骤推进长期护理保险, 适时推广到城乡地区, 做到城乡制度同一、 待遇有别。 二是配套先行。 应先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优先推进建立失能等级鉴定机构、 服务提供方遴选机构、 护理员培训机构以及质量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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